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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溯源及法律适用——以第三人与原判决效力之关系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30 23:45
   2013年1月1日,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中的正式确立。然而,这个来源于域外法的新制度能否契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构造与机理,能否实现其解决司法困境的立法目的,进而为我国民事审判实践提供程序性的制度保障则须要进一步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位
    (一)起源: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应运而生: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1.立法背景:恶意诉讼有愈发严重之势
        2.设立目的:遏制虚假诉讼、消除判决不当影响
三、适用主体: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一)受判决原有效力所及的第三人
    (二)受判决附随效力所及的第三人
        1.受判决反射效所及的第三人
        2.受判决争点效所及的第三人
    (三)受判决事实效力所及的第三人
    (四)小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种类
四、严格标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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