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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外蒙古独立国际法视角的国家主权理论批判研究

发布时间:2014-10-15 22:03

【摘要】 本文通过对起源于西欧的传统国家主权理论的研究与梳理,对现行国际法框架下的国家主权理论与实践提出批判,并指出,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凌驾于(西方列强)国家主权之上的国际法。国际法的实践无非是一国或多国(西方列强)主权在他国的宣示。国家主权是过去的政治,政治是现在的国家主权。妄图在国际社会中追求和谐、平等是不切实际的。列宁指出:资本是一种国际力量。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是资本主义的绝对规律。只要这个世界由西方所代表的资本力量所统治,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和谐”。相互制衡只存在于西方世界内部,并不具有普世性。西方列强制订的围绕国家主权的一系列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无不处处制约着中国的强大和发展,并严重威胁着中国的国家安全。在现行国际法框架内,中国力图冲出重围确实步履为艰,不得不倡导“搁置争议、求同存异”的主张。然而,国家主权的争议不可能永久搁置,伴随着中国的日益复兴,国家主权问题必须得到最终的解决。无论中国采取何种手段解决国家主权争端,如何打破西方语境下的国际法束缚,为中国未来解决国际争端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支持,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命题。本文结合中华文明的历史、政治、文化、法律之传统,力图在比较批判西方国家主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中国未来发展利益的新的国家主权理念,并为今后重新梳理国际法体系、建构新的国际语境下的国际关系,打下基础。国际法的确立,不仅仅需要在理论上有所突破,还应当进行“实践”。本文在新的国家主权理念指导下,以外蒙古独立中的国际法问题为例,实证分析研究中国未来向周边地区宣示主权的方向,进一步为新的国际法理念创建“先例”。 

【关键词】 国家主权; 外蒙古; 中华文明; 民族国家; 文明国家; 


第一章西欧国家主权理论的起源、发展与国际法实践

 

第一节西欧国家主权理论的起源

 

国家主权理论,是近代西欧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为西欧封建民族国家的兴起奠定了理论基础。当然,我们将会意识到,国家主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并非基于理论自身的探究与演变,而是西欧各国国际政治实践的结果。

最早提出并系统阐述国家主权理论的,是被誉为“近代主权理论之父”的法国著名法学家让·博丹,他在1576年出版的《主权论》中,“欲从教会的支配及信仰的激情中解放国家利益”,首次提出国家主权学说。他认为,一国的君主对其人民享有一种绝对的、永久的最高权力,并不为人类法所限制。这种权力,就是“主权”,就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和最本质的特征。

然而,真正确立国家主权体系的并不是什么理论研究,而是血腥的国际战争—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年5月23日的布拉格掷出窗外事件是这场战争的导火索。尽管战争主要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进行,但几乎所有西欧主要国家都先后被卷入。战争表面上看是天主教与新教之间的宗教战争,事实上是西欧各国,包括神圣罗马帝国各诸侯扩张自身世俗势力,对抗教皇和帝国皇帝,并逐步确立对内专制王权的战争。战争的结果,是法国和瑞典在1648年,分别与神圣罗马帝国及其诸侯签订了《神圣罗马皇帝与法兰西国王以及他们各自的同盟者之间的和平条约》即《明斯特条约》、《神圣罗马皇帝与瑞典女王以及他们各自的同盟者之间的和平条约》即《奥斯纳布鲁克条约》,两者合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据此,西欧各国确立了直至拿破仑战争前,保持长达近一个半世纪较为稳定的国际秩序,也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首次承认联省共和国即荷兰、瑞士为主权独立国家,“解除与帝国的关系”同时承认神圣罗马帝国各诸侯在其领地内享有内政、外交的自主权、统治权和领土权即主权,“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它们自古以来的权力、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它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并且确认欧洲各国,包括帝国各诸侯,不分天主教与新教信仰,作为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应当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彼此争端避免诉诸武力。《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彻底瓦解了以教皇和帝国皇帝为代表的大一统的神权和皇权,并对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遗产进行了再分配,以试图达到各国均势制衡、从而实现和平与稳定的欧洲秩序的目的。“一个不屈从于教皇霸权而由独立国家平等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存在的根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不仅标志着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实际的国际社会的存在,而且标志着一种对国际行为产生直接约束力的国际法的产生。”

 

第二节国家主权理论的历史演变及现代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有力支持了此后一百多年西欧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伴随着文化启蒙运动的发展,国家主权理论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演变。英国著名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在年出版的《利维坦》中,全面阐述了“国家契约论”。他认为,国家主权应当交给君主,而主权的来源并非“君权神授”,而是“社会契约”。法国著名思想家让·雅克·卢梭则在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中,进一步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形成的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全体。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侵犯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也是不可代表的。

1789年7月14日,法国爆发大革命,人民主权原则第一次被载入宪法(1791年),使之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而成为切实的法律条文。然而,其他西欧各国对法国革命的军事干预最终演变为扩及全欧的拿破仑战争。法国在战争中所取得的一系列辉煌的军事胜利,彻底摧毁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并迫使哈布斯堡家族于1806年8月6日放弃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称号。

在拿破仑战争接近尾声时,欧洲各国为瓜分胜利成果,恢复欧洲大陆旧秩序,确立欧洲新的政治均势,重建欧洲新的持久和平,于1814年9月18日至1815年6月9日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并在1815年9月26日签署《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年月日,俄、奥、普三国签署《神圣同盟宣言》,宣布成立以维护君主政体和基督教教义为目的的“神圣同盟”。“维也纳体系”得以最终确立。

维也纳会议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从未召开过全体大会。会议的进程始终由英、俄、奥、普四大战胜国操控,很多议题和决议均是由上述四国秘密协商后直接得以确定。尽管维也纳会议恢复了1789年之前各国封建君主的统治即恢复被法国摧毁的各“主权国家”,但四大列强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使国家主权原则的实践,即便于欧洲国家内部,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而只是几个大国之间政治交易和政治较量的结果。后来成为英国首相的乔治·坎宁就感叹,“每个民族都在为自己着想,只有上帝才为它的全体臣民着想。”

波兰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根据维也纳会议的原则,列强理应恢复主权独立的波兰(波兰在1795年被俄、奥、普三国瓜分),但俄国提出要求沙皇兼任波兰国王,普鲁士则要求吞并萨克森,作为退还波兰领土的补偿。英、奥、法三国则担心恢复波兰会助长俄、普两国的势力,遂以正统主义原则为由坚决予以反对。最终,波兰未能获得恢复主权国家地位的机会。

 

第二章从国家主权理论的视角解读外蒙古独立问题

 

第一节外蒙古独立问题的由来

 

中国的历史,就是中华文明不断发展、中华文明核心区不断扩展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在中华文明的熏陶下不断融合的历史。4000多年来,以中原王朝为核心的中国疆域变迁甚多。入清直至乾隆年间,清政府一直在明代的基础上扩展边疆,其中直辖领土面积最大时达到约1400万平方公里。而外蒙古问题,也在此期间产生。

广义上讲,外蒙古泛指蒙古高原及其以北地区包括西伯利亚,唐属关内道,元置岭北、辽阳两行省分治大致以列纳河为界,以东为辽阳,以西为岭北。入清,蒙古诸部分为漠南蒙古即内蒙古,包括套西蒙古、漠北蒙古即外蒙古,包括漠西蒙古。漠北蒙古因清政府与俄国先后订立《中俄尼布楚条约》、《中俄布连斯奇条约而放弃柏海儿湖及其以北地区。1733年6月26日,清政府在漠北蒙古设定边左副将军因驻乌里雅苏台,因此又称乌里雅苏台将军,下辖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两参赞大臣及库伦办事大臣。学界论及外蒙古问题,往往仅从狭义概念限定之,即专指有清一代的乌里雅苏台将军辖区,而将西伯利亚推给俄国。误甚矣。

俄国原属东欧斯拉夫种族,本非亚裔,但其一直奉行野蛮地对外扩张政策。十五世纪末摆脱蒙古人的统治后,俄国即寻求向东扩张。十六世纪初,俄国势力己经越过乌拉尔山,渗透到位于亚洲的鄂布河流域,开始蚕食外蒙古诸部的游牧地区。进入十七世纪,俄国势力在西伯利亚的扩张力度明显加强,短短半个世纪,即已控制伊聂谢河以东几乎整个西伯利亚地区。

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国力的急剧衰落,俄国开始进一步积极寻求远东利益仅1858年《中俄暖挥条约》、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1881年《中俄伊犁条约》三件条约,俄国就侵占中国东北、西北领土数百万平方公里,而与之竞争的主要对手就是崛起东方的列强新贵—日本。1893年2月,俄国即制订了将“蒙、藏、汉之全部东方和平并入俄国”之方针。随着日俄战争)1904一1905年)俄军的战败,俄国从西伯利亚南下中国东北的努力严重受挫,转而谋求南下外蒙古,进而瓜分中国北方。为实现这一罪恶的目的,俄国利用因侵占西伯利亚而形成的地缘优势,想方设法向外蒙古进行经济、政治渗透,收买、拉拢外蒙古上层王公贵族和喇嘛,策划、鼓动对抗中央政府的活动。

 

第二节外蒙古独立的过程

 

一、外蒙古第一次“独立运动”

1911年的中国,局势动荡。俄国沙皇尼古拉二世在给俄国驻华公使的训令中说,“将中国分为几个独立的国家,从我们看来,最适合我们的广泛利益”'。鉴于一方面俄国正在西方积极备战即第一次世界大战,一时无力在东方实现武力吞并外蒙古另一方面,为避免西方列强以及日本的不满和干涉,对于外蒙古问题,俄国奉行先推动其“自治”,再逐步实现其“独立”,“将其变成一个军事上软弱,而且依附于俄国的国家”,最终纳入俄国势力范围之方针。

1911年7月10日,库伦活佛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为首的亲俄势力以会盟为名,密谋进行所谓的“蒙古独立运动”。在没有得到大多数王公贵族支持的情况下有云受恩三百年,何以对人,亲俄势力一方面请求俄国保护,另一方面在科尔沁右翼前旗发动武装叛乱该叛乱被北洋军迅速剿灭。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不给俄国以干涉口实,清政府被迫于9月21日宣布暂缓新政实施。然而,随着武昌起义的爆发,各省纷纷独立,清政府己无力顾及外蒙古。

1911年8月17日,俄国召开远东问题特别会议,决定支持外蒙古对中央政府的斗争,实现外蒙古的自治,并将其置于俄国保护之下。为此,俄国开始向外蒙古亲俄势力提供经济、军事援助(包括200万卢布的巨额贷款以及1.5万支枪械、750万发子弹、1.5万把军刀),并以维护领事馆治安为由,公然在1911年8月底派遣800多人的俄军进驻库伦(当地清军仅不到300人),并在外蒙古边境驻扎大量军队,妄图以武力威慑清政府屈服。

震惊世界的武昌起义爆发后,1911年12月1日,在俄国驻库伦总领事的直接策划下,外蒙古亲俄势力发动叛乱,八世哲布尊月一巴呼图克图宣布独立。12月16日,宣布成立“大蒙古国”。12月28日,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即位称`旧光皇帝”,年号“共戴”。1912年1月12日,扎萨克图汗在乌里雅苏台发动叛乱,宣布独立。同年8月20日,“大蒙古国”军队攻占科布多。至此,外蒙古全境脱离中央政府管辖。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就职演说中宣布“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如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统一。武昌首义,十数行省先后独立,所谓独立者,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如此,行动既一,绝无歧趋,机枢成于中央,斯经纬周于四至,是曰领土统一。”迫于国际舆论压力,俄国随后于1月11日发表外交声明,宣称其并无干涉中国内政、侵略蒙古之意图,外蒙古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外蒙古独立事件属于中国内政。袁世凯就任第二任临时大总统后,先后多次致电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敦促其取消独立,回归祖国“外蒙同为中华民族,数百年来,俨如一家。现在时局艰危,边事日棘,万无可分之理。”同年8月13日和19日,中国政府先后发布《满蒙藏之主权五事声明》、《蒙古待遇条例》,再次重申满蒙藏等地均为中国领土,有关该地之条约,未经中国政府承认,不得私订,同时宣布维持蒙古满清时期旧制不变,以稳定人心,争取蒙古王公贵族的支持。

 

第三章对国家主权理论的比较批判.......26

第一节中国的传统国家观及对国家主权理论的研究.......26

一、中华传统文化思想中的国家观.......26

二、历史上中原王朝对“国家观”的实践.......27

三、近现代中国对国家主权理论的研究.......29

第二节对西欧国家主权理论的比较批判.......31

第三节中国未来的国家主权观......33

一、中国应当确立新的国家主权观......33

二、国家主权理论的重新建构......34

三、中国未来对周边地区的主权宣示.......35

 

第三章对国家主权理论的比较批判

 

第一节中国的传统国家观及对国家主权理论的研究

 

一、中华传统文化思想中的国家观

中华文明源源流长,是目前世界上绵延数千年而不绝的文明之一。这决不是偶然的。中华文明自身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具有与西方完全迥异的文明内涵和文化传统。与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中追求征服异教徒、积极对外扩张的特性不同,中华文明的扩展,更多地体现为包容、融合。

根据考古发现,一般认为中华文明起源于黄河中下游以及长江中下游一带。自公元前年,以位于中原地区的夏王朝的建立为标志,中华文明孕育了完全不同于西欧的国家形态,并以中原王朝为核心,数千年来逐步扩展及周边地区,北至西伯利亚,东至太平洋,西至中亚甚至中东及东欧部分地区,南至东南亚及南亚部分地区。

中华文明的国家观念,《诗·小雅·北山》作了经典概括“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礼记·坊记》,“《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董仲舒《贤良策》。然而,尽管强调“大一统”,但中华文明并不排斥多种文化、多种制度的并存。尽管中华文明自古就有“夷夏之辨”,但并非将“夷”排除在中华文明之外。所以子夏言“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就是在强调诸夏与夷狄是同源共祖,密不可分的意思。不仅如此,中华文明对所及地区追求“仁政教化”,而非军事或者殖民征服。《论语·子罕》就说“子欲居九夷,或曰陋,如之何。子曰君子居之,何陋之有。”朱熹解释为“君子所居则化,何陋之有。”就是在强调,一方面不应当歧视“九夷”,另一方面就是君子有传播教化的责任。

《尚书·禹贡》和《国语·周语上》都对中原王朝以外地区的管制提出了制度安排,即“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也就是说,中原王朝的直辖领地即“诸夏之国”,应当“同服同仪”,而蛮夷戎狄则可“同服不同制”《荀子·正论》,“因其故俗”而治。以唐为例,唐王朝在边远地区近及朝鲜、东南亚,远及今西伯利亚、伊朗、设置羁糜府、州、县近千个,制度与中原不同,无须赋税长官一般由当地首领世袭,中央政府册封,中亚地区允许民俗、只交纳一定数量的贡品,但往往能够换来中央政府的丰厚赏赐。这些府、州、县的数量占当时唐王朝行政建制的三分之一以上,这些地区虽然依旧保持较为独立的对内“治权”中央政府一般不干涉,但对外均拥戴唐王朝为共主。

经历数千年的发展,中华文明的这种以中原王朝为核心的“大一统”国家观不断被实践,不断被巩固。迟至十七世纪,由于农民起义和满清入关导致大明覆亡,鉴于满清在当时很多人看来属于兴起于东北之夷狄,并不能代表中华文明,不少明代遗民和朝鲜、日本等国学者均提出中华文明之正统已经转移的主张,认为中华文明的核心已经转移到朝鲜或者日本,朝鲜或者日本才是新时代中华文明的代表,并应当协助中原地区恢复中华文明之统绪。当然,满清也一直以中华文明正统自居,努力在道统上获得优势地位,借以确立对周边地区的统治。清世宗在《大义觉迷录》中指出,“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不知本朝之为满洲,犹如中国之有籍贯。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曾何损于圣德乎”.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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