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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法上海盗罪界定的不足及完善

发布时间:2014-10-18 18:56

【摘要】 海盗的历史非常悠久,尽管在最开始人们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犯罪,到后来逐渐演变成全人类的公敌,尤其海盗行为是发展到现在呈现出更多的新特点,它严重威胁着海上航行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国际法上惩治海盗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然而随着海盗犯罪的激增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认定渐渐凸显了很多不足之处。为了更好的打击海盗犯罪,保障各国航行安全,完善关于惩治海盗的国际立法尤其是国际社会完善对海盗罪的界定是很有现实意义的。这篇文章就是着重论述国际法对海盗罪界定存在的不足,以及对这种不足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以下三章。第一章是剖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界定的不足。首先介绍该公约对海盗罪是如何界定的,以及用犯罪的四要素对其进行解读,随后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分析公约对海盗罪界定存在的局限性。第二章介绍并剖析了国际上其他法律文件对海盗犯罪的界定存在的问题。以时间为序介绍了国际上惩治海盗犯罪的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并逐步剖析了其对海盗罪定义的界定的相关问题,在看到进步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不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这些公约的分析对海盗罪的界定很有现实意义。第三章是是本文的主旨所在,即对海盗罪界定的完善建议,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从国际法角度对国际立法做出设想,给海盗犯罪下一个全新的定义。同时,面对我国对海盗犯罪的监管的法律空白,由此对我国国内立法的产生的启示。


第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海洋占据了地球总面积的近四分之三,海洋资料丰富,用途广泛,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洋运输量大,成本低,因而自从有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贸易,海上航行就必不可少,人们通过海洋进行货物的运输和人口的流动。然而自从有了海上贸易,以掠夺海上船只上的财物获取生存的海盗就层出不穷,并且危害及其严重。海盗问题一直是海上安全最艰巨的挑战。

海盗是一种古老而又年轻的犯罪活动,在十六、十七世纪,海盗曾经是影响国际政治的一支重要的力量。20 世纪初,国际海盗活动经历了一个相对沉寂的时期。但是从20世纪末以来,海盗活动又席卷而来并呈现疯狂的发展势头。继东南亚海盗之后,现今海盗活动以索马里海盗最为猖狂,其劫掠次数之频繁,海盗数量之多,危害之大,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十分罕见的。尤其是在国际恐怖主义的气焰逐渐抬头以及全球化的经济萧条和不景气的刺激下,跨国性的犯罪集团式海盗行为突增,海盗们已不再满足于过去单纯的抢钱或勒索,而是集劫货、劫船与杀人弃尸于一体,极大的危害着海上航行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对海盗犯罪这个虽然古老但是又很现实的问题重新进行审视和处置,是当今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面临的一个非常艰难但是又异常迫切的命题。对海盗罪界定的研究有着很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际社会对海盗法制化的过程是从国际联盟专家委员会的报告起步,经由哈佛大学法学院起草的《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到 1958 年《公海公约》,这个时候国际社会才真正将有关海盗行为的国际法规范诉诸文字表述,再到 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才对海盗行为的相关问题有了比较完整的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海盗犯罪行使普遍管辖权是这些立法当中最为确定的一项,没有收到什么质疑,而争议最多的是海盗行为的定义即海盗犯罪的界定问题,究竟构成海盗犯罪的要素有哪些,哪些情况构成海盗罪,这些争议到了今天依旧没有解决。尽管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性公约对海盗犯罪做了一定的界定并且也对惩治海盗方面做了一些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它并不是惩治海盗罪的专门性立法,而且对海盗罪的界定还不完善,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惩治措施,更别说落实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基本都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国内法来对海盗犯罪进行界定和惩治。正是由于国际社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来对海盗犯罪进行界定和规制的国际性公约,打击海盗犯罪的立法更没有形成体系,而且现有公约对海盗罪界定和惩治存在着很多局限性因素,比如其中对海盗罪如何界定都已经过时,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尤其是现在海盗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而公约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变化,因而对海盗罪的重新界定逐渐搬上议程指日可待。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西方学者对于当代海盗犯罪比较关注,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所以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也达到了一定的深度,更是推出了一大批研究成果。其中最有名的要数丹麦知名的女学者辛迪·薇拉所著《海盗—海洋海盗历史》。在这本著作中,首先给我们讲述了海盗的发展历史;当今海盗的一些特点;法律对海盗是如何定义的;现今如何打击海盗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海盗和政治的关系等。该书中还举了很多海盗的案例,栩栩如生,是一部非常全面而且生动海盗的著作,同时她还建立自己的网页,公布她对海盗历史的研究成果并发布她所引资料的来源。另外还有法国的罗格·维拉船长出版的著作《今日海盗—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海上抢劫和暴力》,这本书直接研究当代海盗,论述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海盗犯罪的特点,他们的活动范围、犯罪手段,也包含很多案例配合分析。很有研究价值的是他对各个地方的海盗根据区域进行划分归类,总结他们不同的特点并做详细的说明,尤其是对东南亚海域和西亚的海盗着重评议,在书的末尾还附上他对各地海盗作案的统计,给我们研究当地海盗有很大帮助。在 20 世纪末,因为东南亚海盗问题猖狂,荷兰的学者德里克·约翰逊和亚当·J·杨等先后出版了《东南亚海盗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东南亚的现代海盗:历史、原因及补救措施》等著作,对东南亚海盗问题及其潜在的恐怖主义势头,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国际间和区域间的合作等有全面和具体的介绍,对解决东南亚的海盗问题有建设性建议。

目前国内对海盗犯罪的界定的惩治的研究的专著和论文非常的少,也不可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可能是因为海盗犯罪的问题在我国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的重视。在已公开的文献中,对海盗罪的研究中比较突出的有 2009 年 3 月的胡城军的著作《论海盗犯罪:兼论海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这本书中对海盗犯罪作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书中首先是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海盗概念做了详细的介绍,然后他们将海盗问题与国际法主体有机结合起来,论述了海盗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延伸。书中提到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的异同,并指出了两者在适用法律上和目的不同,而且也对海盗罪适用的普遍管辖权以及海盗犯罪是否在中国的刑法中适用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第2 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界定存在的不足

由于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专门用来惩治与规范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所以一直以来被国际上认可的最为重要的界定海盗犯罪的国际法律文件是1958  年的《日内瓦公海公约》和 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是海洋领域的根本国际法,其中从第 100 条到第 107 条都是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但其内容基本沿用了《日内瓦公海公约》。故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盗罪界定的评议也是对《日内瓦公海公约》的评议。虽然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于海盗行为的有关的规定代表了当时的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对于海盗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性质,是当时国际社会可以达成的最大程度上的一致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也确实反映了当时的国际社会形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海盗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数量激剧增加,危害严重,在 2004 年,根据国际海事局海盗活动报告中心的统计,全球有报案记录的海盗事件有169起,到了2010年,包括劫船在内,全球的海盗袭船事件共发生445起,相比2009年增加了10%。总计有53艘船只遭海盗劫持,1181人遭海盗劫持,其中49艘船只(占总数 92.45%)在索马里附近海域遭劫,1016 人(占总数 86.03%)在索马里附近海域遭劫。同时现在的海盗都不再是一到两艘小船单独行动,都走上了组织化、集团化、国际化的犯罪道路,规模比较庞大,武器装备先进,作案方式也更多,此外多种利益集团相互勾结,打击难度也越来越大。在这些新的情况下,公约中对于海盗的定义以及海盗犯罪行为的规定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在现今的适用范围上更是存在很大的不足和种种缺陷,尤其是在索马里海盗日益横行的今天,其具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海盗行为的特点,但因为公约的缺失或者现在公约的不足,这样就会给联合国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有效地打击海盗的行动的可行性和正当性提出了质疑。也正因为当前有关的公约在对海盗行为及其海盗犯罪的界定上存在着的一些局限性,为联合国、相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受害国的联合打击海盗行为蒙上了阴影,便得有关各方在惩治索马里海盗面前无能为力。

 

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界定及要素解读

2.1.1 海盗行为的定义

对于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国际上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结论。1932年发表的《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对于海盗行为的习惯法定义有了综合性的说明,它赋予了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一个比较有概括性的定义,1956 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书中主张:关于非法暴力行为的列举应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由各国自己的国内法来决定;海盗行为的发生的动机应该是出于私人目的而非政治目的;海盗行为应包括船舶攻击船舶或者船舶攻击飞机的行为;与海盗有关的暴力行为、掠夺行为或者拘禁行为应当发生在国家管辖外的地方。后来 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中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也基本上沿袭了以上观点。

 

2.2  对海盗犯罪主体界定的局限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犯罪的行为主体界定为“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者乘客”。除了军舰、海关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军用飞机、以及海关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之外的所有的民用船舶和飞机构成了公约中所指的“私人船舶或者飞机”。这也就是意味着如果一个主权国家的军舰、政府的船舶、政府的飞机等违反了现有的国际法,进而对其他船舶、飞机等实施了暴力、扣留或者其它的非法掠夺行为,就不会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罪,这时候我们就能够且只能够要求事件发生地所在的相关的国家用其国内法对犯罪的船只或者是飞机的有关人员进行惩治和处理。同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的规定,如果是军舰、政府船舶,军用飞机,或者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者是机组人员内部发生了叛变并且控制该船舶或者飞机,这样从事海盗活动的,以公约中的私人船舶或者飞机从事海盗活动罪论,这样其船员或机组人员才可以构成海盗罪。也就是说军舰和政府飞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有可能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如果是这些船员或者机组人员仅仅单纯地叛变或者是起义,并且他们没有从事任何公约规定的与海盗行为有关的活动的,他们自然就不能被认为是构成了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罪。

然而,很多情况下,在当今的海盗犯罪案件之中,现行的国际法律法规是根本无法涉及到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社会和相关受害国家有效地打击海盗。在这我们列出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海盗犯罪嫌疑人与有关国家的海上执法人员相勾结。

为了更好更快的达成目的,现今的海盗犯罪常常是以快艇伪装成海上执法人员的巡逻艇,或者海盗自身就伪装成警察,在夜晚可能受害船只很难识别的情况下浑水摸鱼。海盗们往往以例行性检查的名义强行登上过往这些地方的船只,或者是驾驶快艇在后面高速地追赶目标货轮,受害船往往不明真相,他们以为是海域所属国家或者地区的军舰或者执法人员,从而会轻易地让这些海盗们登临,等到真相大白的时候,已经是为时已晚,他们早已被海盗们控制,成了海盗们的囊中之物。因为有相关国家执法人员的帮助,一些停泊在一个国家港口内部、或者是在一个领海的在近岸处的货船甚至也是有可能成为海盗们抢劫的目标,海盗们有恃无恐,朝中有人,横行天下。我们还不能忽视海盗和海上执法人员相互勾结的情况,如果没有执法部门相关内部人员,过往的船只的航行时刻表以及这些船只的货船上的货物的构成成分等情况是不可能知道的。我们分析海盗们的犯罪所用的手段和犯罪的方式,不难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一些国家相关管辖海域的水上执法人员已经同进行海上抢劫的海盗们相互勾结,他们自然可以从中得利,甚至有可能这些执法人员本身也都参与或者间接参与了其中劫持货船的行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人员隐藏在后台相助海盗,这样可以确保海盗作案的万无一失,使得海盗犯罪顺利地可以完成,但是在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却是加大了我们预防和惩治海盗的难度,因为目前国际社会在处理海盗问题方面唯一可以作为依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是规定了“必须是私人船舶的船员”,显然可知,此时海盗行为的犯罪主体远远并非只是私人船舶这么简单的身份,因而即使抓捕方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违法犯罪的行为,当前也没有可依的国际法,从而不能依据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而对其予以抓捕和惩治,只能任海盗们自由地逃跑。

 

第3章 其他国际文件对海盗罪界定存在的不足..........17

3.1 1926 年《国际联盟国际法渐进编纂专家委员会分会报告》............18

3.2 1932 年《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19

3.3 1937 年《尼翁协定》..............20

3.4 1958 年《日内瓦公海公约》........21

3.5 2008 年以来《联合国关于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决议》.........23

第4章 对国际法上海盗罪界定的完善............24

4.1  对国际法上的海盗罪界定的完善建议.........24

4.1.1  对海盗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26

4.1.2  对海盗罪主观方面的立法完善............26

第5 章 结语...........36

 

第4 章 对国际法上海盗罪界定的完善

 

4.1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界定的完善建议

1982 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国际海洋法方面的宪章,公约对于维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海洋权益,维护正常的海洋秩序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毕竟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海洋法方面的公约,它不可能各个方面都叙述很全面,很完善,因为它要照顾更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利益。因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于对海盗罪的界定、惩治以及执行的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足。当前形势下,基于界定和惩治海盗这一国际公害制定国际上绝大多数相关国家可以认可的并通过的专门的国际法律法规注定是国际社会预防和打击海盗犯罪的必然的趋势。

但是要制定绝大多数国家可以认可的统一的国际法律法规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第一是立法机关的问题。保障海洋的安全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最为重视的议题之一,因为国际海事组织在防制海盗行为与海上武装攻击上贡献昭著,是第一个开始注意并且着手处理国际上的海盗问题的国际性组织。这个组织专门地负责世界在海洋安全方面有关的各个公约的筹备,因而一般被认为是国际上的关于海洋方面的立法机关。所以我们认为由国际海事组织来协调各方,统筹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权威的立法工作。国际海事组织出面协调国际利益也是十分的恰当的。况且,国际海事组织并非白手起家,他们是有实践经验的,已经从事过很多相关的工作。例如国际海事组织曾经制定了《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1997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执行委员会在其例行的会议上,接受了美国海商法协会的提议,通过一个决议决定建立一个相关的工作组用来起草有关海盗以及其它的海上暴力犯罪行为的国际上示范法的法。在此之后,国际海事委员会很快就积极地和相关的国际性组织取得联系,建立了专项工作组,从而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 1998 年 5 月召开的会议上决定去组建一个国际性的联合工作组,经过这个组建后的联合工作组认真地细致的调查和研究,综合各方利益,最终制定完成了国际海事组织的《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

 

第5 章 结语

21 世纪是海洋的世纪,随着海上贸易的日益频繁和不断成熟,当前国际海域日益猖狂的海盗犯罪给各国的船运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危害了国际海上正常秩序,海上人员的人生安全。因此,正确界定海盗犯罪形成国际上统一的界定海盗犯罪的标准是现阶段完善相关国际立法的首要任务。只有在国际公约中对海盗犯罪的定义和惩治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才能给国际社会联合惩治海盗行为提供确定的法律依据。这也是这篇文章的主旨所在。

本文从海盗的起源谈起,自从有了海上贸易就有了海盗,只是人类对海盗的认知是不一样的,从英雄式的膜拜到人类的公敌,罗马不是一天形成的。分析了海盗产生的各种原因,经济原因是海盗产生的根源,利益的驱使,政府的无能和放纵,国际社会的一次次妥协都是海盗产生的重要因素,同时,在海盗多发地带一个最重要的共性就是地理位置优越,都位于交通要道而且周围地形又利于海盗作案。指出了海盗犯罪的新特点:有组织、有计划、有武装与专业化。可见如今海盗犯罪的严重性,为完善相关国际立法提供必要的依据。然后从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法律制度着手,介绍和分析了各个不同法律文件对海盗犯罪的界定,其中着重剖析了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犯罪的界定要素。分别介绍了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是怎样界定海盗犯罪并如何惩治的。接着就是着重剖析国际公约对海盗罪界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最终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i)船舶或飞机,或对船舶或飞机上人或财物;(ii)在任何海域或空域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通俗的讲,海盗犯罪,就是登上船舶旨在抢劫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对于潜伏在受害船舶或者飞机上帮助实施以上行为以同犯论。同时对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应以普遍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在国内立法层面,建议设海盗罪罪名,以便更好的惩治海盗犯罪。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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