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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发布时间:2014-07-13 09:19

【摘要】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收购 中国 汇源公司一案历经半年审查,以我国商务部宣布禁止收购而告终,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外资并购一方面给我国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也对我国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并造成部分民族品牌消失。近几年一系列外资并购引起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甚至部分群体的强烈反对,这种现象需要我国法学界做出理性回答并对社会舆论进行正确引导。本文紧密结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首先对外资并购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其对我国 经济 的影响,然后从我国反垄断 法律 相关的实体规定入手分析外资并购问题,揭示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的合理性、 科学 性和复杂性,警示我国社会应以正确的心态和符合法律的原旨对待外资并购,切忌在类似问题上的民族情绪泛滥和非理性举措。
【 英文 摘要】Since China entered WTO in 2001, lots of forEign investments have also came into China. In China, 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were setting off a wave. On one hand, foreign acquisitions brought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experience to China, which was a promotion to China's economy;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some national brands in China, which had a certain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Especially during these years, the Chinese people has aroused widespread public concern of the serious of acquisitions, some even showed strong oppositions. There is a need for Chinese scholars to form a rational answer and correct guidance of the public opinion as this phenomenon has aroused much controversy in the China society . This article first analysised 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from both negative and positive aspects, then started from the relevant entities of the China anti-monopoly law, the article pointed out the rationality ,scientific, and complexity of the legal review of the law of 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The China society should treat 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in a proper attitude, and should not get the national sentiment proliferated on this issue.
【关键词】可口可乐公司;汇源公司;外资并购;反垄断法;相关市场
【英文关键词】Coca-Cola; Huiyuan Company; Foreign acquisition; Anti-monopoly; legal review
【正文】
   
  一、 引   言
 
  我国首部《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正在积极向前推进,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一体化也在逐步深化,国际 金融 危机仍然深不见底,美欧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国际大背景下,涉及金额高达24亿美元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我国果汁生产巨头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之申报被中国商务部以“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由而否决,该案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和广泛议论,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学者应当发出声音,让法律判断回归法律、技术分析回归技术;也希望“新官上任”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真正在反垄断框架内慎重对待“头三把火”,不能“火候不够”,更不要“过了火”,少考虑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虽然与竞争政策有关联,但毕竟二者不完全一致),更无需顾忌“ 网络 民意”(因为谁也没有规定反垄断执法必须象法院司法那样必须“走群众路线”,更何况反垄断执法判断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对待外资与国内 企业 尤其是民营企业这样两厢情愿合并所持的态度,笔者认为中国社会需要更包容宽容、中国政府应当更客观理性。
 
  二、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件回放
 
  2008年9月3日,我国大型果蔬汁生产商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果汁或汇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179.2亿港元(约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交易若能完成,将成为迄今为止我国食品和饮料行业最大的一笔收购案。消息一经公布便立即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强烈关注。据我国网站调查,有80%的网民反对这起外资并购,甚至还有人提出应当对这起外资并购事件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内饮料企业、上海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及其他外国投资者也都高度关注这一事件,将其看作是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出台后实施外资并购政策的标杆。可口可乐公司自2008年9月19日向商务部反垄断局递交申请材料,商务部经过半年的审查之后最终于2009年3月18日正式宣布禁止了这一收购行为。商务部对外宣告,在该案审查中,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该集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笔耕论文新浪博客,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据此,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这一决定马上引来广泛议论,在各种质疑的声音中,外电对于此事的态度尤其值得玩味:美国《华尔街日报》、路透社等各大财经媒体几乎众口一辞地认为,此举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考虑。而我国商务部和外交部先后表态不接受这种指责。中国反垄断并购禁止第一案一时间在国际国内闹得沸沸扬扬。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市场,外国资本随之大举进入我国。近年来发生了诸如美国凯雷投资集团收购我国重工龙头企业徐工、美国强生公司收购我国日化名牌大宝等跨国收购案,众多的民族品牌被收购,有的民族品牌如美加净、乐百氏、小护士等在收购后被公司雪藏导致品牌流失,因此,外资并购案件也一直牵动着我国大众的神经。正是基于此,人们对跨国公司对民族品牌的收购存有相当的戒心,也对我国政府的企业并购管制措施存有疑虑,认为政府过松的并购管制有害于民族企业 发展 。同时,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美欧主要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这次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之所以在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与这样一个特殊的国内国际背景密不可分。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并购总额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相当于世界生产总值的11%。2004年,跨国并购增长28%,价值达3810亿美元[1]。同时,我国石油、采矿、汽车、 计算 机制造企业近几年来也在稳步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入股、控股乃至并购(尤其是2008年石油和采矿企业的海外投资并购表现可圈可点),跨国投资是大势所趋,外资并购也不应被全部视作威胁。既然我们有了自己的《反垄断法》,就应排除外界干扰认真依据该法对相关外资并购案件加以判断,以取信于国际社会,也逐步树立我国《反垄断法》的权威。
 
  三、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影响的双重性
 
  外资并购作为并购的一种,它具有并购的基本特点。一方面,外资并购可以对竞争产生正面的影响,例如,并购进入方接管了处于困境中濒临退市企业或者通过和其他国内企业进行合并以形成有效竞争,外资并购也可以挑战地位己确立的国内寡占企业。从亚当·斯密始于今,上下数百年的市场经济反复证明,竞争是最理想的社会资源配置手段,其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中被奉为至上公理[2]。另一方面,外资并购确实有可能被用来削弱或者限制竞争,外资并购产生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化的市场结构[3];甚至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所以,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影响具有双重性。
 
  (一)外资并购对市场的不利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以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己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重要趋势。人们普遍担心外国企业借助其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将轻易战胜国内的竞争对手,在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4]。前文已经提及,并购很容易产生经济的过度集中,进而对市场正常竞争产生破坏性影响,外资并购因为外资并购方往往实力雄厚,而并购对象在国内市场已是佼佼者,故而集中行为更容易导致国内市场的支配力量形成或强化。
 
  就我国的实践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并购逐渐发展起来并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外资开始谋求绝对的控股地位;二是地区性、行业性、集团性的外资并购已不鲜见;三是外资并购的目标己经逐渐转向国内在本行业内占据龙头地位的企业,在当地或地区内具有影响的企业;四是大的跨国公司已开始参与并购境内企业。统计数据显示,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产品、利乐软包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都高达95%。由此可见,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结构有着巨大的影响,确实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力量。
 
  从长远来看,外资并购行为有可能对我国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使我国经济有可能产生对外资的过度依赖。我国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报告也显示出外资并购的这一负面影响,“目前突出问题是,跨国公司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5]。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我国市场占有绝对垄断地位。在我国轻工、化工、医药、机械、 电子 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产品已占据我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这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布局,大量外资进入可能会冲击我国的民族 工业 体系,对我国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外资并购对市场的有利影响
 
  在看到外资并购不利一面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其优点,权衡利弊,慎让民族情绪泛滥并拒绝民族情绪的主导,这样才能客观对待和理性处置外资并购。
 
  据统计,2006年,外国公司采用并购的方式来我国投资,合同额不到50亿美元,仅占我国同期所有外商投资的2.5%。博鳌亚洲 论坛 秘书长龙永图认为,并购并不一定构成行业垄断,并购本身也不会危及行业安全和经济安全,关键是加强审查和监督,而不应该把外资并购视为“洪水猛兽”。对外资搞关门主义,以民族主义的外衣采取排斥政策,并不会使国家经济更安全。恰恰相反,对外资越拒绝,国家经济越脆弱[6]。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民族品牌纷纷被外资收购的事实本身,人们还需要有一个相对理性与客观的态度。因为并购只是一种正常的资本流动和正常的市场行为。我们还必须明白,这些品牌无论由谁控制,其企业本身还是在我国,依然由大量我国工人与管理人员组织生产与销售,依然为解决我国的就业、促进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同时,我们还需要看到的是,近年来虽然不断有一些“老字号”的民族品牌因为被外资收购逐渐消失了,但其间也不断有一些新的民族品牌在脱颖而出。可以说,民族品牌的消亡与新生,本身就是一个优胜劣汰、传承接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夹杂着短暂的阵痛与失意,但只要这个阵痛是为了摆脱此前诸多现实经营难题的困扰,是为了迎接更多健康、合理的经济实体的产生、发展与壮大,那么就是值得的。
 
  以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为例,我国现有国企近40万家,国企负债5万多亿元人民币。同时,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从部分产业的退出和对部分产业的集中进入。退出的方式不论采取实物资产出售或股权出售,都需要购买者。而目前国内有资金实力的非国有经济主体数量太少,难以担此重任。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拓宽了国有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并且,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可以使我们将现有存量国有资产置换为资金,起到国有资产存量变现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双重积极作用。因此,外资并购将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有助于改善和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
 
  当下,外资以独资、合资、并购等多种方式进入我国,外资企业创造了我国约1/3的工业产值,提供了全国约1/5的税收,雇佣了2000多万员工。中国国家统计局历来把在华外资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一部分纳入国家经济统计,外资企业已经深深地融入我国经济。显然,外资企业作为最具有活力的企业群体,大大加强了我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实力。外资的进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诸多有利的影响,总体而言是利大于弊。
 
  四、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分析
 
  (一)从对垄断界定标准的角度分析
 
  垄断是 现代 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就曾说过,垄断只停留在经济上的描述性解释,尚不能精确成一法律概念[7]。法学界为了明确垄断的定义做了巨大的努力,涌现了大量的专著和 论文 。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研究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代表性的观点有:(1) 垄断是指“某一或少数几个企业占据相关市场的很大份额,从而具有支配市场,特别是市场价格的力量”。“垄断并不以违法为前提”[8]。(2) 垄断是指“竞争者以单独或联合、支配、协调一致等方式,凭借市场优势或者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状态。除国家竞争立法政策基于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整体利益考虑,对一些行业或领域内的垄断给予法律适用的豁免外,垄断是为竞争立法所反对和禁止的”[9]。(3) 垄断是指“与自由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10]。(4) 垄断亦即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单个或多个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产品数量、价格和销售等,从而能够削弱甚至消除竞争的能力或状态[11]。上述四种对垄断的定义可以分为两派,有的认为垄断仅是一种行为即参与竞争的企业只有在实施了垄断的行为即限制或排出竞争时才构成垄断,有的认为垄断不仅仅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的状态,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于对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立法模式的不同认识。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认为,企业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削弱竞争的能力是构成垄断的一个重要条件。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归纳出垄断的特征或衡量垄断的标准:垄断主体是除国家竞争立法政策基于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整体利益考虑,对一些行业或领域内市场竞争主体的垄断给予法律适用的豁免(多指国家垄断和政策性垄断[12])之外的市场竞争主体;都在相关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或具备占据优势地位的能力;实施了法定的垄断行为或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了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削弱甚至消除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垄断的概念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对垄断的认定不是一个单一要件的分析过程,它是建立在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就本案而言,可口可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饮料生产企业,拥有全球48%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占据全球三大饮料中的两个品种。这样一个庞大的饮料企业集团在我国实施并购行为引起民众的极大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对于这起并购案件是否构成垄断下确定的结论还为时过早。从理论上来说这一并购行为不符合垄断的构成要件。如上所述,对垄断进行分析需要从主体、相关市场上的企业能力、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入手。现代反垄断法出现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由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发展的趋势,这就说明现代反垄断法以控制限制竞争和形成垄断的市场行为为重点,并且要求这种市场行为不仅限制了竞争还产生了垄断的弊害。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的行为会增强可口可乐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造成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大幅提升,但是这并不意味并购行为就一定会产生饮料市场限制竞争的效果,更不意味着该行为一定会产生垄断的弊害。因为限制竞争的效果和垄断的弊害都需要在大量的实证调查的基础上经过科学的分析才能确定。既然我们无法确定该项并购会产生损害结果,就不能将这种合并确定为垄断行为。
 
  (二)从相关市场的角度分析
 
  笔者注意到不同的机构对汇源果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有不同的测算。可口可乐提供的数据称,其与汇源合并后在我国所占的非碳酸饮料市场份额低于20%。但据北京一家咨询公司东方艾格的测算,在我国134家上规模饮料企业中,汇源果汁产销量目前在我国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已达13.95%。另外,根据ac尼尔森数据,汇源在我国的纯果汁领域的份额已经高达到46%。不同的机构对汇源的市场份额得出不同的结论主要是因为各个机构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同,即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作为“分母”的市场不同,有的是以非碳酸饮料市场作为分母,有的是以纯果汁市场作为分母。因此,对可口可乐收购案的理解应具有相当的反垄断法专业知识,应有反垄断执法部门对本案的各项数据做精确的计算后方可得出科学可信的结论,而不能仅靠普通人的直观的感觉和肤浅的认识来决定。转贴于



本文编号: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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