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危机的经济法回应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是对我国“生态危机”的理性回应。三十多年以来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与此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严重破坏。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以缓和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紧张关系?怎么发挥政府对处理这种紧张关系的应有作用?怎样保证彻底解决我国现在存在的“生态危机”的问题,以实现“生态文明”?以上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我国生态危机的根源、我国生态危机和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
我国生态危机的根源
生态危机并非最早在我国出现。早在20世纪初,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态危机在这些国家才逐渐暴露出来,并且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这些国家的学者在探究产生生态危机的根源时,由于他们观察的角度不一样,他们所确定的产生生态危机的根源也是各异。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主要是有“反人类中心主义说”、“科技异化说”、“消费异化说”和“资本主义制度说”。反人类中心主义把生态危机产本文由收集整理生的原因归结于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环境(主要为动植物)紧张关系,而忽视了人和生态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紧张的利益关系;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中性,只是人类在改造生态环境和人类生产力的工具。同理,先进的科学技术还要被用于去化解生态危机。科技异化说没有看到生态危机背后的社会制度根源;消费异化说把消费异化拔高到是生态危机根源的位置,忽视资本主义社会所蕴含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制度说则是在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继承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精神的基础上,透过生态环境的危机问题,看到了资本主义制度反生态性。强调资本主义制度的反生态本性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从而引起生态危机的产生(陶庭马,2011)。资本主义制度说揭示了生态危机的真正根源。具体而言,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私有制与市场经济制度。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的核心则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张扬利已主义的文化,强调社会发展的动力在于人与人之间不同利益的充分竞争,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得个人资本的趋利本性充分显露出来,导致社会大生产所涉及到的要素不断被商品化。在这种循环中,自然资源(作为财富的基本来源)被市场经济主体不可控制性地掠夺,引起市场失灵,进而导致生态危机的产生。
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不可能直接具有资本主义制度反生态性的弊端。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且逐渐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以私有制为基础,笔耕论文新浪博客,但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毕竟需要一定的发展历程来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上述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不能及时的被克服与修复。这造成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逐渐尖锐起来,表现为市场经济主体无序的恶性竞争成为常态,污染物和废弃物的任意排放成为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掠夺式利用自然资源成为市场主体赚取利润不可避免的途径。这些最终导致我国生态危机的出现并且使我国生态危机在逐渐的严重化。因此,我国生态危机的根源是改革开放后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建立过程中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弊端,引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然资源的疯狂掠夺和肆意的破坏,最终造成生态环境处于危险的境地和崩溃的边缘。
我国生态危机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李昌麒,2007)对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有着天然的“应对”和“暗合”。正是基于经济法对市场失灵规制作用,间接地对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提供了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调节的途径。
(一)经济法通过克服市场失灵而防止生态危机的发生
对经济学家而言,市场失灵用于描述市场分配资源特别无效率的状况。广义地说,竞争性市场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即由市场竞争所形成的资源配置会达致不可能再使每个人都变得更好的程度;所有互利的交易都将由市场实现(盖瑞·J·米勒、王勇译,2002)。但是,充分、有效率的市场经济被实现是受到一定条件制约的。这主要包括三个条件,即:市场充分竞争、市场上的物品全部是私人物品以及零交易费用。三个条件缺乏任何一个,就不可能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曼昆、梁小民译,2003)。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这样的条件达成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市场经济的失灵相伴于市场经济的行动而生,只是程度或者规模的不同而已。
正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为了全局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就必须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活动做必要和适度的调整,包括了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层面。正如金泽良雄指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主要是为了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通过市民法进行的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的法律”,“是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制定之法”。国家从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出发,统筹兼顾,制定并且实施相关的经济法律以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及可持续的发展。正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适当的规制,这才能够保证市场主体将生态环境作为交易成本一部分,而不是使市场主体视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掠夺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途径,最终促使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编号:388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8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