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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对“农民协会”构建的探索

发布时间:2014-07-13 09:23

  一、引言
  新时期的中国变化太多、太快了,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问题也实在太多了,如房价居高不下、贫富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群体性事件频发等。其实深入思考这些问题,你会发现这些全是表象、衍生物,这些问题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应该是农民问题。
  而在所有的农民问题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同时它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农民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程度在一定意义上直接标志着我国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发展程度。
  我国的农民权益之所以得不到保护,其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在我国,代表工人、妇女、青年人等不同群体的法定组织分别是工会、妇联和青联,就连私营企业都有自己的协会,并且做的很成功,而9亿多农民却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我们认为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的社会中间层可以成为“农民协会”。“农民协会”的缺失不得不说是社会中间层在农民阶级体现的重大不足。
  二、“农民协会”构建的理论基础
  社会中本文由收集整理间层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其既能承担部分国家职能的同时又承担部分市场职能;能在一定程度限制国家利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主体的利益,起到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缺陷,使国家、市场主体在社会中间层的协调下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的目标——社会整体利益优化。
  社会组织对于推动农村社会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整合、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新时期我国政治提职深化改革,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我们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由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和人们需求的多样化促使广大农民直接面对变化多端的市场。这样的话,农村社会组织的出现可以代替了原来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某些职能,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
  我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社会组织在我国历史就出现过,并且不同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的农会始于清朝末年。1907年7月成立的直隶农务总会,是我国近代最早的享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农会。随后,其他各省相继创办。”民国早期有作为政府咨询机构的农会,国民革命时期具有政权性质的农会,国民党控制下作为基层政权补充形式的农会,革命根据地作为政权执行机关的农会,他们都在不同的时期发挥更要的历史作用。特别是革命根据地作为政权执行机关的农会,是由共产党领导的农会组织,在国家权威发生危机的情况下,组织和发动的农村社会革命的一种政权形式,为中国的革命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当时成立的农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和我们本文提到所要努力构建的“农民协会”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在这里只考察它的历史性,它们宝贵的经验我们可以来学习和借鉴。
  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可能还会有担忧,认为“农民协会”或者说农民自己的组织获得发展以后会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然而,事实恰好相反,据相关学者的研究观察,社会集团的组织程度越高,笔耕论文,社会集团之间对话成本就越低,妥协的可能性就越大。高度离散的社会群体最容易受到谣言和邪教的蛊惑,并很容易极端思想的影响。著名农村社会问题学者米格代尔分析到:分散的农民可能是“革命者”的社会基础,而有组织的农民则可能是改良主义者甚至是保守主义者的社会基础。如果通过农会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政府与农民对话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农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缓冲和调解。
  三、“农民协会”构建的必要性论证
  (一)“农民协会”构建是新时代中国社会的需求
  在21世纪里,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将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新的历史征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和保障作用。新时期我们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改革的焦点问题。
  特别是农民工问题,农民工是当今中国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可以说农民工的稳定关系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广大的农民兄弟在城市里干着最累最脏的活的同时却受尽了社会的歧视和冷落。他们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自身权益却没得到很好的保障。例如劳动报酬较低,拖欠工资情况严重,劳动环境恶劣和工作场所简陋,他们的福利待遇、文化生活、教育培训、医疗情况、子女的教育问题等等。这个问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中必须要解决好。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给我们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我们必须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的核心宗旨。
  1.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社会主义法律必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在利益问题上坚持兼顾的原则。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四者之间的关系,不可以只强调某一方面。农民群体是整个社会群体中最大的一部分,所以农民权益保障也是这个社会利益保障的重大部分。强调农民利益保护,不仅可以实现个人利益的保护,还可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维护社会公平。当代中国利益协调的基础性原则和首要原则应该是公平原则,所以,我们首要和基础性的内容就是要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协调制度,从而实现制度的公正。农民问题的解决程度从某种意义可以看做是对中国公平制度的一种审视。
  (二)村民委员会保障农民利益的不足

本文编号: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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