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后危机时代的全球治理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2)

发布时间:2014-07-13 09:26

刊物清单 | 信用说明 | 付款方式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搜索论文 | 客户交流 | 免责申明 |  Copyright©2004-2013 China Paper Union.版权所有,,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05006049号-12

  最后,面对深度全球治理的需求,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从以前侧重对“国际硬法”的强调转为“硬法”与“软法”并重,正式的机制安排与非正式的机制安排相得益彰。危机之前,在确定性的偏好驱使下,国际社会更多地强调“国际硬法”以及正式的机制安排。不过,这种现象在危机治理过程中得以改变。危机爆发以来,在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建中扮演举足轻重角色的,是BCBS、FSB、IOSCO等而不是传统的IMF、WB。至今,FSB、BCBS、IOSCO已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新规,使国际金融治理开始步入一个新的轨道。但这几个国际经济组织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也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它们的参与主体甚至不是各国的中央政府而是诸如中央银行、银行监管当局或证券监管当局等次国家行为体。因此,它们在本质上仅是一种非正式的机制安排,所颁布的文件没有国际条约般的法律约束力,充其量只能算是“国际软法”。不过,虽然这些“软法”区别于正式的国际法律制度,但不表示它们的效力低微。相反,正是这些必须靠相关主体自愿执行的“软法”,推动着全球金融秩序从混乱重新走向稳定。同样,近几年在全球治理中起到中流砥柱作用的G20,在本质上也只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机制。该机制的建立没有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或“宪章”作为基础,机制建立后达成的国际协议和国际承诺也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约束力。
  三、深度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原因分析
  无疑,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原有的全球治理的理念与模式遭受重挫。危机治理的本身,即意味着这是一种对原有模式的反思与纠偏的过程。对此,我们还得从主导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全球治理乃至国际经济立法的新自由主义思想说起。作为一种具有深厚底蕴的政治经济思潮,新自由主义在1979年撒切尔出任英国首相和1980年里根当选美国总统之时,迅速从单纯的经济思想上升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种居于支配地位的全球性“强势话语”即新自由主义理论,广泛影响到全球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国际关系等领域。同时,随着这一思想的广泛传播,市场化改革风靡全球,市场经济体制迅速成为世界各国最为流行的经济发展形式。而共同市场经济体制基础的形成,则大大加快了国际经济关系的自由化步伐,原先带有强烈地域色彩并严重阻碍市场要素流动的法律制度必然需要逐渐消除,并被有利于国际流动的制度代替。拆除传统制度所造成的市场壁垒,建立消除歧视或优惠、充分竞争、有序运行的自由市场环境,让市场要素能在全球范围内自由运作,正是晚近以“自由化”为核心的国际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目标。
  无疑,新自由主义推动了最近三十年以促进资本流动与保护资本权益为核心的全球化运动,也正是在这种理念的主导下,国际经济立法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新自由主义思潮主导下的国际经济立法繁荣的背后也带来了巨大的“合法性”危机:一方面,新自由主义理论以“经济效益”与“程序正义”为中心,认为除市场本身外无人能够决定分配结果,即否认了自由市场可以与“社会正义”兼容的观点。这种理念推动了以资本流动为核心的全球化,却忽视了对这种以资本为核心的全球化给全球社会带来负面作用的理性规制。反映到国际经济立法方面,即表现为过去几十年来在总体上以“程序正义”为倾向,不充分考虑各国的实际国情以及南北方国家之间的实力差距,盲目要求加快自由化步伐。在要求各国市场向资本开放的同时,却未能为市场开放过快伴随而来的经济安全与金融稳定问题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从而导致“国家与资本”之间的权益失衡。同时,晚近国际经济立法一味追求自由化对资本的巨大效益,却忽视对由此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关注,从而导致“资本与社会”之间的严重权益失衡。另一方面,在以资本效益为中心的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全球治理追求效率与速度,至于参与的民主性、价值的公平性、程序的公开性等抵达“善治”的基本因素,则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反映到国际经济立法方面,表现为追求立法效率最大化成为一种偏好,甚至为此不惜使用“暗箱操作”等手段,忽视立法的民主原则与透明性问题,也由此导致立法内容对正义价值的偏离,从而加剧了“资本与国家”、“资本与社会”之间的权益失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是最近三十年来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所埋藏的隐患与问题的一次集中表现。面对危机,国际社会不得不痛苦地反思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化所存在的问题,这种反思也带来对全球治理的模式与手段的变化,推动对“资本与国家”、“资本与社会”之间权益失衡的调整。反映在国际经济法上,即表现为深度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经济法

  从效果上看,将新兴市场国家纳入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核心,也是符合全球治理所追求的“善治”目标。全球治理的效果是否为“善治”的两个紧密联系的评估标准,就是“公正”与“参与”。新兴市场国家加人,使得参与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决策的国家更加广泛与更具有代表性,能更好确保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组织运作中的“国家间正义”,从而使得它们的“合法性”得到增强,满足全球经济治理的“善治”追求。例如,G20成员涵盖面广,代表性强,成员的GDP占全球经济的90%,贸易额占全球的80%,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3。显然,与G7相比,C20有着更大的“合法性”。同样,BCBS、FSB将新兴市场国家纳入权力核心,IMF的投票份额向新兴市场国家转移一定比例,也意味着更能满足追求“善治”的需要。
  第二,全球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而不是单纯国家参与的治理。因此,评价“善治”“公正”与“参与”之标准的范围,还必须扩充到非国家行为体方面。这里的“公正”,不仅要实现国家之间的公正即“国家间正义”,也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即“个人正义”,甚至需要满足以全人类利益为视角的“全球正义”之诉求。对于非国家行为体来说,后两种“正义”才是它们的主要目标。而这里的“参与”,还涉及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公民社会的参与问题。无疑,金融危机的爆发,证明了之前的全球治理在“公正”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除“国家间正义”没能很好体现外,非国家行为体对“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的诉求,也是更多处于被罔顾的状态。由此,深度全球治理的发展,不仅要重新审视国家之间的正义,也必须适当兼容与满足非国家行为体对“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的诉求。回顾国际法的发展史,我们将会发现,自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之后,国际行为体集中于国家,以实定法为基本表现形式的近现代国际法围绕的公平价值观局限在“国家间正义”的范畴之内;赋予每一个国家或民族以相等的权利与义务的道义规则,成为近现代国际法的追求目标。与此相应,“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基本上被排斥在近现代国际法的价值观范畴之外。但是,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与全球治理的需求出现,当代国际法所立足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国家行为体活跃在国际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国际立法以及国际法的适用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固守“国家间正义”的当代国际法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非国家行为体所提出的“个人正义”或“全球正义”等价值要求对其带来巨大冲击,笔耕文化推荐期刊,国际法自身不得不采用新的价值定位进行审视。当然,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国家间正义”作为当代国际经济法主流价值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但适度兼容“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是适应全球治理的合理价值定位的需要,也成为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方向。
  与“公正”紧密相关的是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问题。非国家行为体对国际社会生活的参与度是影响全球治理效果的重要方面,如果它们的参与度不够,就很难得到广泛的“认同”,难以确保“公正”,因而可能产生“合法性危机”。当前许多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其根源之一正是规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运作的程序中存在着严重的“民主赤字”。因此,仅仅强调国家的参与是不够的,还必须拓宽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渠道以及参与力度,才能克服这种“合法性危机”。从效果上讲,鼓励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市民社会的参与,有利于照顾到各种利益以及均衡各种价值诉求,从而加强国际经济立法以及相关组织的运作的公平性。同时,鼓励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可以为国际经济立法与相关组织的运作追加一层监督,防止某些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有悖公平理念的国际经济立法或决策出台。鉴于此,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组织必须面对的早已不是非国家行为体能不能参与的问题,而是怎样参与才更有效率,以及怎样协调好参与中的民主与效率之间的矛盾问题。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善治”的追求目标之下,随着全球治理往深度迈进,非国家行为体对“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的诉求将会在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谈判中得到更多的反映。立法与谈判议题的提供不再由国家垄断,来自非国家行为体所提出或促进的议题将更多地进人讨论范畴。同时,议题交叉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包括经济、社会、人权、环保等方面的立法将会更加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同时,国际经济组织的职能扩张以及外联活动的开展也成为必然。而拓宽非国家行为体对国际经济法的司法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提高相关程序的透明度,可以看成是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的延续,是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决策所取得的成果的制度保障。
  第三,在过去,对于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形式,国际社会更习惯强调与关注以国际条约与正式的国际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硬法”,认为只有“国际硬法”才能够真正起到“服务”、“约束”、“惩罚”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国际合作,在国际经济领域

本文编号:395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953_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a08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