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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发布时间:2014-07-13 09:28

  一、引言
  随着社会出现自由竞争不平等、垄断等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进行改良等,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部门并列,仅次于宪法。对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整合,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经济法是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在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便是其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下面将从各个角度分别论述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本文由收集整理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顺利。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发展为法。民法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显。作为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在调整范围、宗旨和调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处,然而实际上二者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本质上是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调整中与经济法相辅相成。一方面,经济法维护宏观、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规范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为,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由经济法作具体调整。
  在法律作用上,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公民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最后,两者互为补充。民法以人为本,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私利与社会公利的矛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既是不同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异和个性,且两者的区别是较大的,主要体现在:
  1.两者法律属性不同。民法突出个体权利,以个体为本位,强调社会个体权利平等和自由;而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眼于全局和长远的利益。
  2.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笔耕文化传播,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
  3.两者的调整目的不同。民法侧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目的是保障经济主体自由基础下的交易成果;而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强调合理配置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
  4.两者调整主要内容不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具体来说,民法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关照。经济法主要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有显著的服从性、经济法每一条具体原则都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标,体现社会整体权益本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内部的和谐。
  5.两者调整方法不同。民法对违法行为则更多地采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在民法保护范围内,个人的行为一般不会受限制,不过多对法律行为后果予以保护,尊重市场自由交易规则,由市场主控。而经济法则以行政性手段为主,民事、刑事的调整方法为辅,多带有惩罚性。另外,还有经济法独有的奖励手段等。在经济法领域,若市场交易破坏公共利益的协调,即使交易是经济主体在平等、意愿基础上进行,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强制手段即宏观调控,弥补自由交易状态下的民法的缺陷。
  6.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位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经济法和民法有着很多的不同点,互不隶属,互为补充。我们更应关注的是他们之间的差异性铸就了他们之间的联系。只有这样,才会发挥两者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财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利用手上聚集的资本进行生产,促使了社会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为商法诞生创造前提条件;11世纪,商人为保护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1.两者的产生原因不同。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的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规模性、集团性商事活动的扬弃和发展,是政府不干预式的产物。而经济法的产生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控,以纠正整体的不平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不仅对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监督、组织、协调,使个体经济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产物,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商法属于私法,以个别经济主体利益为基础,维护主体的私权,调整利益关系;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调整经济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属于公法;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兼有私法的特点。
  3.两者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以营利性主体权益为主,是商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是商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全局,强调公共利益,其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履行经济职能,进行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商法调整的基本上是横向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是纵向的。
  4.两者调整范畴不同。商法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企业个体的权利;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经济生活中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关系。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等往往属于经济法范畴调整的企业,而一些完全由市场调节活动,与国家协调无关的企业不属于经济法范畴。
  5.两者调整目标不同。商法一般为具体的商主体或是从商行为提供规则,规束行为,保证商主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从宏观国民经济运行问题出发,旨在保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立足一般,兼顾个别。
  6.两者调整方法不同。商法多采取自律性和非权力性方法;经济法多采取他律性强制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商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商法。简单地说,商法是调整组织与商行为的法,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它们亦绝非相互排斥的关系,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个重要法律部门,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协调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民法、商法从横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经济法从横、纵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虽然民法、商法、经济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彼此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并非纯然无涉,任何一个法律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容忽视。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起基础性作用;而经济法克服市场经济内在缺陷,补充、弥补了民、商法调整的不足。只有充分发挥它们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的作用,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是单纯以某一个部门法为主体,则必将推动我国法制体制建设的完善,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本文编号:3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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