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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之程序进行

发布时间:2021-03-27 20:39
  债务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死亡,虽留有遗产但其继承人均放弃遗产继承,此时程序应如何进行构成民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不同法院莫衷一是,创设了多种多样的处理办法,但都缺乏足够的规范依据与法理基础。这一问题既源于《继承法》采用"继承人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对遗产债权人保护不周,又有《民事诉讼法》未提供相应程序救济的原因。随着《民法典(草案)》增设遗产管理制度,民诉法学界有必要对遗产管理程序展开研讨,形成实体与程序的衔接融合,为该问题的妥当解决提供方案。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0,42(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成因分析:粗陋的实体法与短缺的程序法
    (一)实体法上的成因
    (二)程序法上的成因
三、实务应对:类型化处理及其缺陷
    (一)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二)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由债务人的遗产偿债,继承人不承担责任
    (四)判决继承人清理遗产并以遗产偿债
四、制度完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同
    (一)实体法
    (二)程序法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无主财产认定程序的转型[J]. 赵盛和.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5(06)
[2]遗产法律地位反思与制度建构[J]. 李遐桢.  广西社会科学. 2015(02)
[3]遗产处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 谭启平,冯乐坤.  法学家. 2013(04)
[4]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基础和体系架构[J]. 付翠英.  法学. 2012(08)
[5]论非讼程序在我国的重构[J]. 郝振江.  法学家. 2011(04)
[6]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的协调与平衡[J]. 王丽萍.  法学家. 2008(06)



本文编号:310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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