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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基于领导小组执法行为变迁的个案分析

发布时间:2024-12-01 04:38
   作为富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机制,运动式治理植根于中国的治理传统与现实需要。既有研究虽肯定运动式治理具有重要作用,但也指出其诸多负面效应,并由此提出了向常规治理转型的"转型论"和与常规治理相互调适的"调适论"。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背景下,对运动式治理的研究需要在科层内部的运动与常规二元视角之外引入新的法治视角。对S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改变违法行为的个案分析表明,来自顶层设计的立法修改为运动式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机会窗口和外部压力,司法机关依法裁判并激活法治考核制度所带来的内部压力构成了运动式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机制。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视角强调运动式治理与法治的兼容以及效率与正当性的平衡,提出以法治作为运动式治理转型或调适的实质标准,这对于理解运动式治理的前景以及中国国家与地方治理的秩序转型具有启示意义。

【文章页数】:12 页

【部分图文】:

图1 S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的执法行为变迁

图1 S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的执法行为变迁

如图1所示,《行政诉讼法》修改与最高人民法院强力推动立案登记制实施、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和判决政府败诉、败诉压力转化为法治考核与约谈问责压力,代表着立法、司法、法治考核三个要素,共同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使“运动式治理—违反法定职权—立案登记制实施—行政败诉—法治考核与问责压力—....


图1 S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的执法行为变迁

图1 S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的执法行为变迁

如图1所示,《行政诉讼法》修改与最高人民法院强力推动立案登记制实施、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和判决政府败诉、败诉压力转化为法治考核与约谈问责压力,代表着立法、司法、法治考核三个要素,共同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使“运动式治理—违反法定职权—立案登记制实施—行政败诉—法治考核与问责压力—....



本文编号:401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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