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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探讨

发布时间:2024-10-03 02:29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确认无效判决",然而法条对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诉前审查、举证责任分配等未作特殊规定。学理上认可"无效行政行为不受一般起诉期限的限制",但这会给滥用无效行政诉讼突破起诉期限带来可能,且司法实务案例的判决结果亦各有不同。为此有必要结合案例中诉讼期限、判决转化等争议点,分析妨碍其司法适用的深层原因,并重新检视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审判标准。同时,比较日本、台湾地区确认无效诉讼规定,从"法解释学"角度对确认无效诉讼进行相应制度构建。即利用立案登记制从原告资格、原告证明责任来预防确认无效诉讼的滥诉,明确确认无效判决的替补地位,且对确认无效判决的构成前提要件作限缩解释,以化解判决类型化可能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益。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司法实践中确认无效判决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
     (一) 将行政行为无效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后果, 而非极端情形
     (二) 对确认无效诉讼的诉讼时效认定尚未达成统一标准
        1. 有法院回避对无效行政行为审查, 而以超过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 有法院以“对行政机关在新行政诉讼法颁
        3. 有法院认为确认无效诉讼是形成之诉, 因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 在判决转化上, 确认无效判决适用并未严格依照“原告申请确认无效”的前提
        1. 原告申请确认无效, 法院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2. 有原告申请撤销, 法院作出确认无效判决。
三、妨碍适用确认无效判决的原因
     (一) 实体法对无效行政行为认定的混乱
     (二) 以“无效行政行为”为由突破起诉期限的滥用之担忧
     (三) 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依职权审查模式和法律要求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诉讼类型模式相冲突
四、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
     (一) 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二) 原告申请确认无效
五、构建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几个问题
    1. 关于起诉期限问题。
    2. 关于判决转化问题。
    3. 关于原告资格问题。
    4. 关于原告证明责任问题。
六、突破“确认无效判决”适用困境之建议
七、结语



本文编号:400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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