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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11-07 20:07
  动产被划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效力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这一法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达成合意)时起生效,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我国民法继受了物债二分的潘德克顿体系,这一体系对物权和债权有严格的区分,物权是具有排他效力的绝对权。基于物权的排他性,我们会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效力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产生疑问:在没有完成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取得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是否为物权?如果这一权利不是物权,认为物权变动自交付时起已经生效就会存在逻辑矛盾。由此可见,登记对抗主义和我国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之间相互冲突。既然如此,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适用登记对抗主义会出现哪些问题?立法机关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哪些对策?效果又如何?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该怎样完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通过本文,作者对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的适用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从交易效率和侵权责任认定角...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现状
    一、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
    二、《物权法》第24条的理论争议
        (一)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二)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三、登记对抗主义在适用中的问题
    四、小结
第二章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之理论质疑
    一、登记对抗主义与物权变动的关系分析
        (一) 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立法
        (二) 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存之矛盾分析
    二、登记对抗主义与物权法理论之冲突
        (一) 登记对抗主义与公信原则的矛盾分析
        (二) 登记对抗主义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影响
        (三) 登记对抗主义与我国民法体系的内在矛盾
第三章 登记对抗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一、一次性买卖的法律关系分析
    二、多重买卖的法律关系分析
    三、小结
第四章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完善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10条之评析
    二、现行立法下的完善建议
        (一) 交付的双重效力
        (二) 登记的性质认定
        (三)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协调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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