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宪政解读
一、宪政语境下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本质
(一)宪政的基本内涵
古典宪政思想的核心问题是在政治制度中确保公民权利不受政府及其官员们的侵害。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精心设计了分权和制衡的宪政制度[1]。在传统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政理论中,宪政论的核心问题是对政治权进行限制[2]。政治学家萨托利在追溯了宪法产生的历史渊源后总结认为:“制约的思想仍然是宪法的基石”[3]。对宪政制度和理念中的分权制衡、选举制度、责任政府、违宪审查、人权、民主、法治而言,政府守法是关键。宪政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安排。宪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将国家领域的政治问题法律化,使公民基本权利和政府权力法治化。在宪政背景下,国家和政府作为法律人格,其设立和权力的行使,是通过制度的设计,使政治秩序转换成宪政秩序,以严格的程序来约束权力,并通过行政与司法审查,以公民权利制约政治权力。张友渔先生认为,所谓宪政就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耕论文,使政府和人民都在宪法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一种政治形态[4]。
经济法语境下的政府干预,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基于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共公性的需要而进行的干预[5]。宪政本身并非目的,而是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确保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秩序的手段。只有
良好的宪政制度设计,才会使市场经济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行政权力介入市场,主要通过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弥补市场的缺陷并确立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宪政的价值目标是通过人权保护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当非正规的或者私人解决办法被证明难以奏效时,政府就应插手干预[6]。纵观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之手无所不及。在干预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内部性缺陷,政府干预有时成了市场机制本文由收集整理和社会秩序的杀手,甚至背离了宪政目标。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欧债危机及其应对策略来看,欧美国家对于政府的干预措施都要经过权力机关批准,使政府干预因权力机关的介入而具有法律形式理性并受到约束。例如,美国政府启动总额达7 000亿美元的金融救援计划,该计划经国会参众两院批准,符合宪政程序要求。相比之下,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的4万亿投资却未经权力机关审批和监督,纯粹是政府行为。为应对次贷危机对楼市的影响,2008年各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对购楼者进行补贴,以刺激低迷的楼市、维续GDP的增长,并推出减免税收的优惠措施,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此举不仅违背市场规律,还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行政强权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显而易见的,但法律形式、程序正义常被忽略,甚至出现越权行政、滥用行政干预权的情形。
(二)经济宪政语境下的政府干预权
经济与宪政的关系从宏观角度即社会总体系统水平来看,是从生产方式的高度来建构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从中观角度来看,经济与宪政的关系在社会系统水平上是所有制、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宪政体制之间的关系;从微观角度看,是两者的各自组织水平上的经济要素和变项与宪政要素和变项之间的关系,如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经济要素的关系等[7]。政府干预具有两面性,解决政府干预两面性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宪政与经济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宪法规范中,例如,我国《宪法》第6条至第18条对社会经济关系作了规定。查尔斯·A·比尔德是最早将宪政与经济联系起来的美国史学经济学派创史人之一。他认为,“宪法不是所谓‘全民’的产物,而不过是希望从中获得利益的一个经济利益集团的产物”,“在社会的巨大变革中,就像在制定与通过宪法所引起的变革中,经济力量是原始的或根本力量,而且比其他力量更足以解释事实”[8]。查尔斯认为,宪法并非民主的产物,而是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我国法学者赵世义认为,经济宪法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理和规律确立起来的,保障公民经济权利和自由,制约国家经济权力的根本法规范,并据此形成的宪治经济秩序[9]。我国著名经济学学者盛洪则认为,宪政经济学并不把制度看成是简单的制度安排,也不仅是这些制度安排之间形成的互补关系。制度是一个立体结构,在这个结构的上端就是宪法。通过宪法来确立完整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已成为立宪过程中自觉遵守的一条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法制度中,经济制度和经济权利都无一例外地受到各种形式的宪法保障[10]。
单飞跃教授认为,经济宪政有应然涵义和实然涵义两种。其应然涵义就是寻求国家经济权力与私人经济权利的平衡与和谐,是对一切经济专制的反叛。它既防止国家经济权力专制,又防止私人经济权利滥用。其实然涵义就是既表现为以经济宪法为核心的所有体现经济宪政精神的规范性文件,又表现为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实际运作状况。只有在宪政框架下,国家经济干预和私人经济行为方可能具有正当性。因此,经济宪政是政府干预经济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国家干预经济行动的“绝对命令”。经济宪政的核心在于设定政府经济行为的正当程序,防止政府利用公共权力侵犯市场机制与私人权利[7]124-125。政府应尽力减少各种损害经济自由的管制,尽力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减少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在发展自由市场经济的同时,经济法必须对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进行限制。成功的经济表现必定伴随着限制经济干预行为、允许私有权利和市场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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