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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6-27 23:12
  信托制度作为一项在英美法系非常成熟的制度,其依靠着英美法系独有的判例法确定了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其中受益人作为信托的最终获益者,其应当对自己的权益负责,所以他是整个信托的核心,委托人也只拥有少部分的权利或者在信托中完全无权。这种信托传入到我国以后却有了部分异化,即我国信托法律是把委托人作为信托核心来展开信托结构的,虽然这种模式在立法初期起到了推进信托开展的作用,但是这样的权益设立也越来越与收益人保护的信托目的背离。而在我国经济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以后,造就了大批的高净值人士,随着他们年龄的增大,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家族企业的传承。在继承人不愿或者不能继承家族企业的情况下,他们也只能进行家族企业的股权信托。我国《信托法》并没有禁止股权的作为信托产品出现,但是在现在的信托业的环境下,每一个想要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人都需要考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的受益人保护的问题,所以他们一般都会选择进行离岸家族信托。这就造成金融资金的外流,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更不利于实体经济的融资。我国股权家族信托相较于普通信托,有着受益人不确定、持续时间长、目的性不同等方面的特殊性问题。所...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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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股权家族信托受益人厘定及国内保护的必要性
    (一)股权家族信托中受益人核心地位
    (二)股权家族信托中受益人的特殊性
    (三)股权家族信托中受益人在我国保护的必要性
        1.受益人处在信息的劣势状态
        2.受益人权益的被动实现
        3.家族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二、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存在之问题
    (一)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义不均衡且过于笼统
    (二)受托人权义不明确
    (三)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
    (四)信托股权独立性的缺失
        1.未区分信托登记和物权登记
        2.未区分信托财产的登记和信托法律关系的登记
三、完善股权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的法律措施
    (一)厘正股权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关系
        1.限制委托人的权利
        2.扩张受益人的权利
    (二)明晰股权家族信托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明确受托人权利
        2.明确受托人忠实义务
        3.合理界定受托人的谨慎义务
        4.明确受托人的管理义务
    (三)设立家族办公室作为监督机构
    (四)明确信托股权的独立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9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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