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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企业集体协商制度的冲突——劳动者权益视角

发布时间:2024-11-26 22:29
   在法律规定和现实实践中,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集体协商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制度。劳动者权益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集体协商制度的配置,存在着三大基本区别: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按照所有制分类,集体协商不分所有制;职工代表大会针对不同事项行使不同职权,集体协商不区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劳动者利益既定,集体协商制度中劳动者利益协商争取。总之,职工代表大会中劳动者权利配置较弱(特别是非公企业),集体协商制度中劳动者权利配置较强。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冲突的案例
    (一) 冲突案例之一:劳动报酬等事项
        1、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劳动者权利配置较弱
        2、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劳动者权利较强
        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存在两种制度冲突
    (二) 冲突案例之二:裁员
        1、资方遵守法律, 走民主程序, 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
        2、劳动者要求集体协商, 特别是针对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二、协调制度冲突案例:压缩集体协商内容与集体合同优先
    (一) 广东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修订压缩了劳动者集体协商内容
    (二) 德国的集体合同优先
    (三) 两者的区别
        1、制度性质。
        2、利益争议处理机制。
        3、制度的具体操作者。
三、职工代表大会与集体协商, 劳动者权益配置的基本区别及其结果



本文编号:401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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