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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困境及出路

发布时间:2024-12-01 22:59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设立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自发性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业主委员会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然而,业主委员会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却面临着诉讼主体资格不明、小区业主参与维权不积极等困境。对此,首先应当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确保其能更好地代替业主维权。此外,应当及时公开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并藉此调动他们参与维权的积极性。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业主委员会不具诉讼主体资格的成因及出路
    (一)司法实践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
    (二)业主委员会获取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障碍
    (三)立法上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三、业主委员会难以设立的成因及出路
    (一)业主参与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
    (二)应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
四、结束语



本文编号:401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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