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共物品的内涵和外延综述
[摘 要]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是公共管理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公共物品的界定和研究,是研究公共管理的重要前提。本文试图从中外学者对公共物品的定义、特性以及分类来对公共物品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和总结,笔耕论文,并加以评述。
[关键词]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公共管理
公共物品管理的研究是公共管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方面。这不仅因为公共物品是市场机制发生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公共部门的自愿配置职能主要体现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之上,而且,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部门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许多问题都与公共物品有关,如政府进行的资源配置,政府所从事的收入再分配,政府在稳定经济方面所制定的经济政策及其效应等。
1 公共物品的含义
人们对公共物品研究最早源于对公共性问题的讨论。在国外,最早较为深入关注这一问题的是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他在著作《人性论》中提出:“两个邻人可能达成协议,共同在一片平地上排水,但在1000人之间却难以达成同样的协议,因为每个人都企图坐享其成。”因此他认为,某些对每个人都有益的事情,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或者由政府参与来完成。休谟的分析包含了公共物品的几个基本内容:①在自利的个人间存在某些共同消费的产品。②这类新产品提供坐享其成心理及其可能性。③这种心理只能由政府参与才能有效克服。这是休谟最初对于公共物品一些基本观点。
比较系统地对公共物品进行的研究开始于19世纪80年代的奥意财政学派。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首次明确使用了“公共物品”这个概念。萨缪尔森指出,在理论上,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私人物品的供给和配置,但有一类物品的供给和配置市场机制办不到,而必须从税收中通过预算支出来解决。公共选择学派的奠基者布坎南把公共物品界定为“任何由集体或社会集团决定,为了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服务”。
萨缪尔森与威廉•D.诺德豪斯(Will D.Nordhouse)在他们合著的《经济学》中指出:“与来自纯粹的私有物品的效益不同,来自公共物品的效益牵涉到对一个以上的不可分割的外部消费效果。相比之下,如果一种物品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对其他人没有产生外部效果的话,那么,这种物品就是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常常要求集体行动,而私有物品则可以通过市场被有效地提供出来。”
斯蒂格利茨在其著作《经济学》中指出:“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的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它们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它们是非排他性的)。”
世界银行在《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给公共物品下了更明确的定义:“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的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这些特征使得对公共物品的消费进行收费是不可能的,因而私人提供者就没有提供这种物品的积极性。”
国外学者提出的有关公共物品的观点各有侧重。休谟和亚当•斯密等人在早期提出的观点属于政治学和论理学的范畴,没有涉及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因为公共物品和政府、政治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早期的学者对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的研究更多倾向于政治领域。后期萨缪尔森与诺德豪斯对公共物品的研究则是从经济学角度进行探讨的,他们在概念中重新对比了公共物品的不同之处。同样斯蒂格利茨也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公共物品的,他提出的公共物品的定义与后来世界银行在《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的定义是相通的,都提及了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国内对公共物品的研究起步较晚,大多数理论都是基于国外学者对公共管理学以及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国内学者陈振明在其著作《公共管理学》中对公共物品的定义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自然垄断性以及收费困难等特征的物品。”上海行政学院曾峻教授对公共物品所下的定义为:“由公共资金或资源投入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这是从公共物品的投入角度来定义的。
根据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理论基础,可得出一个公共物品的定义:公共物品就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且分割或分开消费不可能或成本太高的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
2 公共物品的特性
根据以上所提及的国内外学者对公共物品的研究,可以总结出公共物品具有三个基本特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
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众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可以完全消费一个物品的全部。如一盏路灯,一个消费者的使用并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同时使用的效用。
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所有的消费者都可消费同一个物品。
所谓不可分割性,是指对于一种物品的消费,分割或分开消费并收费是不可能的,或者成本太高。因而私人供给者就不会有提供这种物品的积极性,也无人愿意去竞争供给。
3 公共物品的分类
公共物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划分。根据国内学者陈振明的划分,可以把公共物品按照三种方法来划分。
第一种划分方法是将之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凡是能严格满足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等特征的物品就是纯公共物品。国防就是一种典型的纯公共物品,其消费没有排他性。国防服务被供给,其消费便是全社会性的。公共安全、外交、法规政策等也是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则是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消费非排他性的特征的物品。如道路就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在一定限度内,一人上路不会影响别人上路,但一旦超过必要限度,出现拥挤或堵塞现象时,多一个人上路就会妨碍别人上路。能源、交通等都属于准公共物品。
第二种划分方法是将公共物品划分为有形的公共物品和无形的公共物品。有形的公共物品是指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物品,如公共设施;无形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政府所提供的一些看不见的服务,如法律、政策和制度等。
第三种划分方法是将公共物品划分为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和地方性的公共物品。全国性的公共物品是指由国家和中央政府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如国防、外交、全国性法规等;地方性的公共物品是指由地方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如城市基础设施、地方性法规等。
本文编号: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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