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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问责的依据、限度及其超越

发布时间:2024-11-12 21:08
   教育问责作为一种常态下的治理程序,其实施的依据如下:权责对等是教育问责的理论前提,法律规范是教育问责的直接依据,社会需求是教育问责的现实依据,教育自治是教育问责的实践依据。教育享有的权利有限,承担的责任也有限,教育问责也应有两方面的限定:教育只回应特定主体的问责,且仅能就特定内容进行答责。为实现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应从教育的无限可能和有限作用相统一、问责主体的责任和权利相统一、惩罚性问责和自省性问责相统一三方面实现问责超越。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教育问责的依据
    (一) 权责对等是教育问责的理论前提
    (二) 法律规范是教育问责的直接依据
    (三) 社会需求是教育问责的现实依据
    (四) 教育自治是教育问责的实践依据
二、教育问责的限度
    (一) 问谁:教育责任的多主体性
    (二) 谁问:教育问责主体的有限性
    (三) 问什么:教育担责内容的有限性
        1. 基于社会角色的教育责任
        2. 基于利益关系的教育责任
三、教育问责限度的超越
    (一) 教育的无限可能和有限作用相统一
    (二) 问责主体的责任和权利相统一
    (三) 惩罚性问责和自省性问责相统一



本文编号:401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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