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一轮改革推动新时期经济发展(2)
首先,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人口全覆盖。这种改革,不仅要使城乡居民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流动和居住地不受户籍限制,更重要的是取消各种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实现农民市民化,即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平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利、社会保障、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平等权利。现在的市民化第一步要解决的是进入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也就是解决好占城镇总人口23%的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城镇入学、就医、居住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但仅仅这部分人口的市民化是不够的。如果市民权利只有进城才能获得,市民的公共服务只有进城才能享受到,就会产生农民进城获取市民权利的趋势,城市人口必然严重超过城市的承载力。其结果是市民的各种福利水平严重下降,农业发展要素进一步流失。这是进城农民市民化的代价。克服这种代价的途径是将提供给市民的机会和权利,不只是给城市中的农业转移人口,还要给农村的农民。具体说,农民的农业就业与城市居民享受平等权利;农民及其子弟入学及选择学校享受与城市居民平等权利;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平等的卫生和医疗权利;各种社会保障不只是提供给城市居民,也提供给农村居民。其他公共产品享用权利也是这样,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平等享受。
其次,打破基本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投入的城乡分割体制。这需要打破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体制障碍。农民不进城就享受市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是,将提供给市民的就业机会和设施安排到农村城镇去,扩大后者就业的机会,把高质量的教育、文化医疗设施办到农村城镇,增加城镇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的供给。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由此赋予农民不进入城市就能享受到各种市民权利,其生活方式与城市人口趋向一致。这些都与国家的投资体制相关。长期以来,投资的城乡分割根源在所有制分割。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国家对农村的投资主要是对农村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农村合作组织的经营性项目连国有企业也难进入。现在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意义上的城镇化,需要城市要素进入农村和农业,要素跟着投资走。这就需要打破投资的城乡分割,允许并支持各类投资(包括国有投资)进入乡镇和农村。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能否实现均等化,实际上同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相关,说到底,同现行的财政体制相关。目前,不同地区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取决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某个地区以GDP反映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地方财力越强,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越强,反之则越弱。在现有的价格水平、投入和发展条件下,靠农村的GDP水平以及与之相关的财政税收收入和居民收入,无论如何不可能使农村生活条件达到城市水平,反而造成恶性循环。显然,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就需要将之同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脱钩。改变长期以自身财政能力来安排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思路和相关政策。这意味着,各级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均等化必须有专项的财政安排。
最后,将土地流转同农民市民化挂钩。城镇化的费用不可能都由政府承担,需要农民分担。这种分担机制就是土地流转制度。农民有土地财产,而城市居民没有,享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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