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发布时间:2017-10-10 01:36
本文关键词: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摘要】:目前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在我国实行了十余年,自2002年此制度实施以来,,对我国的教育发展起到了十分大的作用。由于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此得知法律对于我国的重大意义,而这种重大的意义最终要归结到法学教育上。司法考试制度统一了,学者却对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和内容有了分歧性意见。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的矛盾,来寻找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直接的平衡点,并以此来分析此问题的原因之所在,在原因的基础上寻求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直接的完美平衡点,并提出为止有效的解决对策。 本文主要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具体概念和性质。法学教育的概念和性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对法学教育的分类也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将其分为两种类型,即普通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教育。而现在想要进入法律职业必须经过一道门槛,即司法考试。两者的概念并不是首尾相接的。 第二章是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冲突。主要对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矛盾,即两者之间目标不对称、模式相脱节以及缺少衔接的冲突做了阐释,并介绍了两者结构上的缺陷问题,对出现这样矛盾和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是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之辩。司法考试是一把双刃剑。在分析司法考试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正反两方面影响的基础上,粗浅地探讨理想当中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第四章即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协调。主要是针对两者之间的冲突提出改革方案。针对我国在法学教育中一直存在的问题而提出解决意见,进而得出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乃至整个法学界都有着良好的契机。法学教育得到了改革,也不能忘了司法考试也存在问题,需要完善。两者都得到改善,两者的关系也会达到良性的互动。
【关键词】: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 协调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0-4;D926.15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绪论9-12
- 一、 选题意义9-10
- (一)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9
- (二) 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学教育改革9-10
- (三) 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0
- 二、 研究思路10-11
- 三、 研究方法11-12
- 第一章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概述12-15
- 一、 法学教育的概述12-13
- (一) 法学教育的概念12
- (二) 法学教育的性质12-13
- 二、 司法考试的概述13-15
- (一) 司法考试的概念13-14
- (二) 司法考试的性质14-15
- 第二章 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冲突15-24
- 一、 司法考试报考资格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相脱节15-16
- (一) 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15
- (二)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15-16
- 二、 法学教育的教学活动与司法考试的衔接不紧密16-18
- (一) 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衔接的状况16-17
- (二) 实践教学与司法考试衔接的状况17-18
- 三、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结构不完善18-20
- (一) 忽视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18-19
- (二) 缺少法律职业训练环节19-20
- 四、 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冲突的原因20-24
- (一) 误解法学教育的本质20-21
- (二) 理论传授不能结合我国法律实践21-22
- (三) 培养方式的混乱22-24
- 第三章 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之辩24-32
- 一、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24-26
- (一) 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优势的冲击24
- (二)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专业性的冲击24
- (三)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联系的冲击24-25
- (四) 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院校教学质量的冲击25
- (五)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内容的冲击25-26
- 二、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指引作用26-28
- (一) 司法考试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26-27
- (二) 司法考试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27-28
- 三、 正确认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辩证关系28-32
- (一)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具有一致的目标29
- (二)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途径29-30
- (三) 司法考试应以法学教育为基础30
- (四) 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成果检测的标准30-32
- 第四章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协调32-40
- 一、 司法考试制度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32-35
- (一) 保持法学教育的独立性和优势地位32
- (二) 建构科学的法学教育层次32-34
- (三) 努力深化改革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34
- (四) 规范法学专业的学位制度34-35
- 二、 兼顾法学教育发展的同时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35-38
- (一) 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考试模式35-37
- (二) 逐步统一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37
- (三) 科学设置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37-38
- 三、 实现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38-40
- (一) 推动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38-39
- (二) 探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良好引导作用39-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7
- 附录47-48
- 致谢4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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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0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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