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立法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7-11-10 17:26
本文关键词: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立法的构想
【摘要】: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其运行和实施必然会产生大量新型的社会关系,亟须立法加以规范。联合立法机制可以有效满足并适应这一需求,通过不改变现行立法体制的联合会商、确立统一原则和标准后分头立法的柔性联合立法模式,虽可以担负一定的立法职责,但从长远来看,还需建立刚性联合立法模式,消除协商立法机制不可避免的"扯皮"和"拖耗"现象,降低重复立法产生的资源浪费和成本支出,使相关立法更有力、更到位,在实施环节更加有效。这就需要改革现行立法体制,提升立法层级,以确保相关立法的权威和稳定,更好地维护、调整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运行。
【作者单位】: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战略发展部;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其运行和实施必然涉及京津冀三地方方面面社会关系。而这些新型社会关系需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加以规范和确认,这就必然涉及调整现行立法机制。为此,创建相关各方畅通的利益表达和规则创设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笔者拙见,通过联合立法机制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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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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