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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作权间接侵权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0 20:09

  本文关键词:美国著作权间接侵权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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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权是一种由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特定的、独占性的垄断权利。它对于鼓励文艺创作和促进文化传播有着重要意义。对著作权的保护,就是在对整个社会文艺创作的发展动力进行保护。但是近年来频发的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给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在间接侵权制度领域所存在的制度短板也开始随之显现。因而,如何快速建立起一套能适用于我国的间接侵权制度以应对未来信息产业高度发展对著作权所产生的巨大冲击也就成为了眼下迫在眉睫急需解决的问题。而本文即是针对这一目的展开研究的。 本文第一章是对著作权直接侵权以及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定义予以概括并就目前我国现阶段间接侵权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予以简要说明。我国现阶段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仍然没有完全建立,在实践审判过程中,涉及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件通常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著作权共同侵权的方式予以认定,这样的认定多有弊端,对此,笔者在第三章中予以详细说明。 本文的第二章详细介绍了美国间接侵权制度产生的法律背景及制度内涵。笔者首先对Sony案产生的法律背景以及具体的审理过程予以详细阐述,对其中最高法院裁判的理由进行了重点介绍,在其后对实质非侵权理论进行了分析,,并得出“Sony规则”成立的要件,包括商品本身具有实质非侵权用途以及用户对商品的使用必须主要为合理使用;在其后对Napster案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的成立要件,最后对第三个案例Grokster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引诱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Grokster案与Sony案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 本文的第三章则是将美国间接侵权制度应用于我国案例,从帮助侵权的构成、替代责任的承担、是否成立引诱侵权以及能否使用“Sony规则”进行抗辩这四个角度对案例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其后利用分析的结果,对美国间接侵权制度的优越性予以归纳总结。 本文的第四章是对我国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进行讨论,首先对我国是否具有创设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进行分析,其后得出我国应该设立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这一结论,最后对具体的制度设计予以构想。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4;D971.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刘家瑞;论新兴文件共享技术的版权间接责任(下)[J];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09期

2 王迁;P2P软件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美国最高法院Grokster案判决评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09期

3 梁志文;;论版权法之间接侵权责任——以《网络信息传播权条例》为中心[J];法学论坛;2006年05期

4 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11年02期

5 王迁;P2P软件最终用户版权侵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04年05期

6 熊琦;;著作权间接责任制度的扩张与限制——美国判例的启示[J];知识产权;2009年06期



本文编号:116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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