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民事合理诉答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4 23:07
本文关键词:美国联邦民事合理诉答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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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美国,民事诉答标准是民事诉讼诉答程序的起点,是原告进入法院首先要跨过的门槛。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宽松的通知诉答标准,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都坚定不移地拥护此标准。但在2007年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案(简称Twombly案)和2009年Ashcroft v. Iqbal案(简称Iqbal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8(a)(2)进行了重新解释,引入了完全不同于通知诉答标准的合理诉答标准。这在美国学术界、司法界和立法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很多富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合理诉答标准是法官加强对案件的司法审查的新手段,其产生具有适应现代诉讼发展的现实性和价值选择的合理性,但是其本身也存在“合理”标准内容的模糊、在信息不对称案件中阻碍原告接近正义等缺陷。完善美国联邦民事合理诉答标准对于确保原被告接近正义、维护法院的审理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方法,在考察美国联邦民事诉答标准历史的前提下,具体分析Twombly案和Iqbal案提出的合理诉答标准的内涵和特征,并通过展现美国学术界、立法界、司法界对于新标准的价值争议,揭示出合理诉答标准的价值所在和其适用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要件事实理论提出了对其适用进行完善的思路,最后将视线收回中国,探讨在我国原告主张具体化的重要意义和我国起诉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71.2;DD915.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海燕;;“进步”抑或“倒退”:美国民事起诉标准的最新实践及启示——以Twombly案和Iqbal案为中心[J];法学家;2011年03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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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8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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