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法律程序类型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1 05:03
本文关键词:会议法律程序类型研究
【摘要】: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程序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大诉讼法。会议法律程序以参会主体时空的集合性、目标的特定性、目的的合意性、过程的辩论、协商、对话性等特征区别于其他法律程序。在行政程序领域,及时、高效的会议法律程序是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决策力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审判领域,公正、平等的庭审会议程序是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在中央权力运行方面,科学、合理的会议法律程序是权力顺利运行的保证。会议法律程序的研究应当是从会议的角度研究法律程序问题,从参会主体、程序议题、程序过程(程序启动、议题辩论、表决规则等)、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讨论会议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然而,生活中的会议法律程序活动纷繁复杂,利益关系多元,不利于统一研究。选取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二元化、程序结构的复杂或单一、程序对应的会议属性、会议的务实与务虚等标准将会议法律程序区别开来研究或能比较客观的反映该类程序的性质与特征。尤其是以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二元化为标准将会议法律程序区分成权力属性型会议法律程序、权利属性型会议法律程序、双权属性型会议法律程序等三个类别能很好的概括会议法律程序的属性,分析不同程序之特征,然后归纳程序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程序完善之建议。当然,以分类的方式对会议法律程序研究只能是基础性的研究,以此提出的价值追求与基本制度都只是基于现有的法律体系上的一种尝试,发现问题与提出解决建议则是基于法律文本的梳理与实践情况的反馈。将归纳与演绎两种法律逻辑运用到极致的目的在于揭开会议法律程序的面纱,并希冀在此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以分类的方式重新审视会议及会议程序。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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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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