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的逻辑起点辨正
发布时间:2017-12-02 14:30
本文关键词:法学方法论的逻辑起点辨正
【摘要】:简单性、一般性和本质性等是逻辑起点的根本特性和基本要求,以此观之,我国目前有关法学方法论逻辑起点的观点均不可取。法学方法论应以规则为逻辑起点,它比其他逻辑起点更能体现法学之本性。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法学方法论之本真”(2010SJD820014)成果之一
【分类号】:D90-051
【正文快照】: 逻辑起点的英文为logical starting point,是指从研究对象中概括出来的最简单的、最一般的本质范畴。可见,简单性、一般性和本质性等是逻辑起点的根本特性,选择逻辑起点必须以此为标准。同时,逻辑起点的主词是“起点”,即“出发点”,因而它不是一般的本质范畴,而是作为一种理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J];法学研究;1999年02期
2 文正邦;关于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探析[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年04期
3 童之伟;以“法权”为中心系统解释法现象的构想[J];现代法学;2000年02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杨海坤;曾祥华;;行政过程的社会正当性——利益平衡[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1期
2 张,
本文编号:124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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