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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盗卖QQ号码侵犯通信自由案”分析

发布时间:2017-12-07 18:16

  本文关键词:“曾某盗卖QQ号码侵犯通信自由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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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的发展为人们带来了便利,它创造了另外一个与我们现实息息相关的虚拟世界,而我们也期待网络和现实一样有一个健康、有秩序的环境。但有人的地方就有纷争,就有破坏秩序的行为,这点即使在虚拟的网络中也不可避免。而当这种行为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时,就需要刑法的介入,作为打击相关网络犯罪、保护网民权利的的工具。 但目前在与网络犯罪相关的刑法适用过程中却暴露出一些问题。我们知道作为法律规范即使在立法时考虑了未来发展的因素,但由于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有限,所以法律必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速度越快,这种情况就越为明显。这就是为什么网络信息时代下刑法在适用过程中会发生这么多争议的最主要原因。当然,法律语言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概括性,所以即使对于某种现象已经被立法者考虑,但具体案件能否适用某个规定往往存有争议。因此,关注网络信息化时代针对新型对象的网络犯罪行为,研究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现实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笔者通过观察,认为网络盗窃行为和侵犯网民隐私在所有破坏网络秩序行为中最为突出,因此,本文选取了“曾某盗窃QQ案”这一案例,主要通过对盗窃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研究,来对这两种普遍性的破坏网络秩序行为的犯罪定性问题进行分析。 本文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章和第二章介绍了本案的一些基本情况。 第三章介绍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于本案争议焦点。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既曾某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其主要包括QQ账号是否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和QQ信息是否属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两个主要问题。当然还有其他分歧,比如,案件中的QQ账号价格认定、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等。 第四章分析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既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这个章节主要是先通过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再判断本案曾某的行为是否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这个过程中重点讨论的是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内涵和特征及按照现行规定QQ账号该如何确定其犯罪数额问题。 第五章分析了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既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这个章节也是在分析侵犯通信自由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判断曾某的行为是否满足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这个过程的重点是讨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的内涵和特征及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情节严重认定问题。 第六章主要是通过对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法理分析基础,得出本案的研究结论,既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结论。 第七章,为本案引发的思考和立法建议。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出本案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并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作出一些立法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0.5;D924.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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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世月;评刑法对公、私财产之解释[J];法学评论;2003年05期



本文编号:126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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