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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侵害安宁权案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12-10 03:28

  本文关键词:商业活动侵害安宁权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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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们之间的关系在空间上变得非常密切,而在心理上却变得越来越远,人们开始向往宁静的生活。但是,由于我国人格权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一些侵害人们安宁利益的商业行为得不到遏制,人们的权利得不到更好地的救济。比如人们经常会被各种商业活动产生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以及夜间施工噪音不断等情形所困扰,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甚至会因此影响人们的心理健康。 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对商业活动侵害安宁权的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从案件的各个争议焦点对法官的判决做出评价,分析法官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案例分析中明确了安宁权需要保护,而且其应该在具体人格权中具有独立地位。 第一部分,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予以介绍,包括原、被告的观点、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并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首先对安宁权的定义及其范畴进行了界定;其次,,通过对比分析,将安宁权与隐私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环境权、相邻权进行区别,进一步明确安宁权的范畴。从而明确了本文案例中原告诉请保护的合法权益属于安宁权的范畴。 第三部分,对原告要求保护自已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即安宁权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以及是否应该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证分析。首先通过分析国外有关安宁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安宁利益的保护符合国际趋势;其次,从我国司法界与理论界对安宁权的争议进行分析,列举了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存在支持安宁权的司法判例,以及现实生活中人们也要求安宁权受保护的事例,论证了我国已经存在设立安宁权的现实基础。同时对一些反对安宁权存在的理论进行了有力地反驳。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得出我国应该对安宁权加以独立保护的结论。在本文的案例中,原告之所以未明确提出保护自己的安宁权是因为法律无明确规定。同样,从法官的判决理由中可以看出,其也是支持保护原告的安宁权的,只是由于现行法律未规定而未明确提出。 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本案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首先对安宁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被告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人认为在保护原告享有的安宁权的情况下,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补偿也是合理的。 第五部分,对法院的判决做出总结性的评价。法院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客观上滋扰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这是合法的。但是,本人认为,法院未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合理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0.5;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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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7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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