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信贷领域夫妻之间保证合同无效情形研究
本文关键词:德国信贷领域夫妻之间保证合同无效情形研究
【摘要】:德国以增值公有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该制度,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是独立的。随着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不断发展,为防范夫妻之间恶意的财产转移,确保自身经济利益,很多银行便要求贷款人配偶与银行签订夫妻之间保证。夫妻之间保证的形式成为个人信贷领域比较受青睐的担保方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之间保证远远超过了保证人支付能力,这种情形下,一旦银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沉重的经济负担便可能威胁到保证人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存。 德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夫妻之间保证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的案例类型。在经历了学术界和司法界长期的争议和讨论之后,该案例类型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法律实务中的判定框架,即一旦与债务人具有亲密情感关系的保证人所负保证债务远远超过其个人支付能力,且保证人并没有从保证债务中获得个人经济利益时,就可以认定保证合同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 在中国,近年来的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也蓬勃发展,这其中当然免不了夫妻之间保证合同的激增;与此同时,由此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频频发生。夫妻之间保证合同的有效性讨论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信贷领域夫妻之间保证的保证责任过于巨大时,明显过重的经济负担将会使保证人及其家庭终其一生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上。鉴于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保证人签订远远超过个人经济能力的保证是有违公序良俗的,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作为合同自治的例外情形考虑。因此,本文作者大胆建议,借鉴德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借助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构建夫妻之间保证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制度,并对此进行案例类型化。 本文的写作,以《德国民法典》中善良风俗这一一般性规定为出发点,讨论德国夫妻之间保证因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的制度。横向角度分析夫妻之间保证制度的成因,以及无效夫妻之间保证中的利益失衡问题;纵向角度分析夫妻之间保证无效案例类型形成的历史过程,最后叙述该案例类型在司法实务中具体的判定标准。在研究德国夫妻之间保证无效制度的基础上,以法律移植的视角,并以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为出发点,探讨我国夫妻之间保证合同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案例类型化的可行性。最终得出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51.6;D922.282;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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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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