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假释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8 16:05
本文关键词:民国时期假释制度研究
【摘要】:假释制度作为一种源于西方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的民国时期得到迅速发展和完善。从1913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到1948年的《假释审查规则》,政府当局对假释制度做了大量的立法和补充,通过对这些立法文件的总结和归纳,体现出假释在民国时期的发展。 民国时期假释制度的实施状况是对立法的进一步实践,通过对民国时期假释的个案分析和数据分析两个方面再现民国时期假释制度的适用情况,同时也反映出民国时期假释制度的意义和问题。其意义主要表现对罪犯、监狱和社会三方面,对于罪犯有利于其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对于监狱的意义在于有助于解决当时服刑人多、监狱拥挤的状况,对社会的意义则在于,将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使罪犯更好的适应社会,假释规则的监督下形成约束自己行为的习惯,遵纪守法、循规蹈矩,对于社会起到了保护作用。同时,假释制度的适用情况也体现出民国时期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立法方面表现为法律不健全和法律条文的稳定性欠缺,而执法方面则表现为假释适用率和假释监督不力。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思想方面的影响,即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和司法人员保守的思想对于假释制度的实施有影响;第二、目的上的偏差,假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但民国时期主要将其用于疏通监狱,因此,只有在监狱拥挤的情况下假释制度才被较多的适用;第三、社会环境的影响,民国时期政局动荡,战争不断,政府当局集中精力于战争,法律的使用和发展则被搁置。 通过对民国时期假释制度的研究,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民国时期假释制度的立法规定,实施状况,积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这对于我国现阶段假释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进一步明确假释制度的性质和目的、建立完善的假释立法体系和监督体系等手段促进我国现代假释制度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9;D9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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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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