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源公司与中鑫公司、远兴公司、理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1-03-20 17:22
关于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在未经审批的状态下的合同效力,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合同无效说”、“合同未生效说”、“合同有效说”。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违反报批义务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为未生效,至此,“合同无效说”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已经影响甚微。与合同无效说相比较,合同未生效说与合同生效说都体现出了一定的意思自治。文章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人民法院对于这类股权转让合同案件的审理,通过梳理案件争议焦点,评析法院判决结果,明确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实际的履行行为相互绑定存在弊端,从而论证将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相分离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通过对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分析,导出股权转让行为的准物权性质,区分股权转让行为其实包含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的实际履行两个部分,由此形成应该采取将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相分离的调整思路。 论证采取“合同有效说”的正当性及其优势。采取“合同无效说”模式,,不仅构成了对投资者自由的不正当限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更有破坏私法自治之嫌。采取“合同未生效说”模式,当合同一方违反报批义务时,守约方因缺乏请求权基础而无法要求其承担相应义务,即使法院裁判违约方承担相应报批义务,也无法要求报批义务人去实际履行该未生效合同。采取“合同有效说”模式,则可顺利的基于合同生效之法律效果,要求报批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强制其实际履行的补救措施或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以达到保障实际履约人权益的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0.5;D923.6
本文编号:1441840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0.5;D923.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目的
1.2 研究背景
1.3 研究意义
第2章 案情简介
2.1 案情基本事实
2.2 本案争议焦点
第3章 本案争议焦点分析
3.1 行政审批与涉外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
3.1.1 合同无效说
3.1.2 合同未生效说
3.1.3 合同有效说
3.2 权属变更义务、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
3.2.1 责任视情形确定说
3.2.2 缔约过失责任说
3.2.3 违约责任说
第4章 法院判决的评析
4.1 一审法院判决评析
4.2 二审法院判决评析
4.3 再审法院判决评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1 蔡立东;李晓倩;;行政审批与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06期
2 刘凯湘;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J];法学论坛;2000年01期
3 张玖利;论未生效合同[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1期
4 崔建远;;合同效力瑕疵探微[J];政治与法律;2007年02期
5 王轶;;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05期
本文编号:144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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