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哈贝马斯法律范式转变理论述论
本文选题:法律范式 + 自由主义 ; 参考:《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6期
【摘要】:哈贝马斯的法律范式是指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它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当今西方社会占主要地位的是两种法律范式,一种是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它追求的是法律的形式化。另一种是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它强调法律的实质化。而法律的实质化则不可避免地带来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危机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哈贝马斯认为,应该走向一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其重点在于关注"民主过程的程序性条件",将各种交往形式议题化,从而解决法律的合法性基础问题。
[Abstract]:Habermas' legal paradigm refers to the general view of the society in which the legal system is located, which constitutes the background understanding of people's legislative practice and judicial practice. According to Habermas, two legal paradigms are dominant in the western society, one is the liberal legal paradigm, and what it pursues is the formalization of law. The other is the legal paradigm of the welfare state, which emphasizes the materialization of the law. The essence of law inevitably brings the crisis of bourgeois rule of law. To solve this problem, Habermas believe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move towards a procedural legal paradigm. It focuses on the procedural conditions of the democratic process and issues various forms of communication so as to solve the legitimacy of the law.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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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5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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