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哈贝马斯法律话语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05 11:23
【摘要】: 哈贝马斯的思想对当代世界法学的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西方后现代主义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西方法学,这种影响所产生的后现代主义法学提出了一些与现代法学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法律的客观性已经消失殆尽,在各种主观性因素的影响下,法律已经仅仅沦落为一种现实统治的工具。 哈贝马斯将交往理性这一哲学概念引入到法学领域,用话语理论对法律进行全新的阐释,这为现代法学的发展展示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坚持了现代法治的理性原则,他将话语理论原则作为评判立法,司法,行政过程是否合理的准绳。在哈贝马斯看来,只有通过话语理论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体系中的应用,才能彻底实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统一,从而实现真正的民主。 本文试图以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在法律体系的应用为视角和切入点,通过阐释哈贝马斯话语理论的理论基础、内涵、应用以及对话语理论的反思来透视哈贝马斯的法律话语理论体系,从而为读者能更清晰的透视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找到切入点。
[Abstract]:Habermas's thought has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world law. 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postmodernism has deeply influenced the western jurisprudence. The postmodernist jurisprudence, which is produced by this kind of influence, puts forward some viewpoints which are opposite to the modern jurisprudence, and thinks that the objectivity of the law has disappeared. Under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subjective factors, the law has only been reduced to a practical ruling tool. Habermas introduced the philosophical concept of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into the field of law and explained the law with discourse theory which showed a new possibilit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law. Habermas' discourse theory adheres to the rational principle of modern rule of law, and he regards the principle of discourse theory as the criterion to judge whether the process of legislation, judicature and administration is reasonable or not. According to Habermas, it is only through the application of discourse theory in the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system that the unity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public interests can be thoroughly realized, thus realizing real democracy.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Habermas's discourse theory in the legal system, this paper attempts to explain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connotation of Habermas's discourse theory. By applying and introspecting the discourse theory, Habermas' legal discourse theory system can be seen, so as to find a breakthrough point for readers to have a clearer perspective on Habermas's legal philosophy.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09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魏治勋;;论法律解释的合法性[J];法律方法;2004年00期

2 魏治勋;解永照;;法律解释的合法性[J];东方论坛;2006年05期

3 李睿;;法律解释学的谱系:一种历史解释的尝试[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4 黄小英;;法律解释学的新向度:走向主体间性[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

5 曾坚;;中国古代法律注释与当代法律解释学的差异[J];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12期

6 陈慧慧;;权威的解释与解释的权威——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秩序的和平革命延展至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司法姿态[J];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10年00期

7 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J];法制现代化研究;1997年00期

8 陈金钊;理想与现实之间——论法学流派与法治[J];学习与探索;2000年06期

9 杨建军;杨锦帆;;解释的范式转换对法律解释学的影响[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

10 王广波;;法律的清白——从法律解释学视角的探析[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8年24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10条

1 刘开会;;哈贝马斯对现代西方理性主义文化的反思[A];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年会年会暨西方技术文化与后现代哲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4年

2 鲁路;;哈贝马斯交往概念的思想起源[A];国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第三届国外马克思主义论坛会议论文集[C];2008年

3 李晓蓓;刘开会;;理想与现实的对话——谈福柯和哈贝马斯的争论[A];法国哲学的现代与未来全国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04年

4 傅永军;铁省林;;哈贝马斯宗教哲学思想研究综论[A];“理性、信仰与宗教”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6年

5 沈尚武;;伽达默尔和哈贝马斯的诠释学普遍性探析[A];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年会文集(2007年度)(青年学者文集)[C];2007年

6 童世骏;;多元主义文化条件下的普遍主义政治何以可能?——尤根·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A];当代中国:发展·安全·价值——第二届(2004年度)上海市社会科学界学术年会文集 (上)[C];2004年

7 张羽佳;;精神分析、自我反思与交往理性——哈贝马斯与精神分析的关系问题研究[A];国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第三届国外马克思主义论坛会议论文集[C];2008年

8 傅永军;;语言、理解与交往行为的意义解释——论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诠释学意识(提要)[A];全国“当代西方哲学的新进展”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C];2008年

9 马丁·贝克·马图斯蒂克;陈旭东;汪行福;;卓越人生与批判理论[A];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7)[C];2009年

10 姚大志;;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A];第五届马克思哲学论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研究会议论文集(下)[C];2005年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0条

1 徐友渔(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哈贝马斯:为非理性的民族主义寻找替代品[N];中国图书商报;2010年

2 张文涛(人民大学清史所);哈贝马斯[N];人民政协报;2001年

3 曹卫东;哈贝马斯的启示[N];中华读书报;2001年

4 刘守序;紧紧咬住理论链条上的那一环[N];金融时报;2010年

5 曹卫东;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有多大?[N];中国教育报;2002年

6 郁振华 刘静芳;综合的心灵——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哲学家 哈贝马斯 Jrugen Habermas[N];社会科学报;2002年

7 潇潇(记者);四月 哈贝马斯:见证“丑陋”[N];中国图书商报;2002年

8 赵汀阳;乌托邦还是乌托邦[N];中华读书报;2001年

9 记者 程增宾;哈贝马斯来到中国[N];中华读书报;2001年

10 吴冠军;政治哲学“二巨头”[N];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田润锋;哈贝马斯理性观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0年

2 刘志丹;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

3 徐闻;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论研究[D];山东大学;2011年

4 夏宏;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D];浙江大学;2004年

5 刘中起;理性主义的范式转换及其当代价值[D];华东理工大学;2011年

6 张向东;理性生活方式的重建——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研究[D];复旦大学;2004年

7 程德文;法律的商谈理论[D];南京师范大学;2003年

8 吴苑华;评哈贝马斯的“重建历史唯物主义”[D];苏州大学;2004年

9 张扬金;权利观与权力观重塑[D];苏州大学;2010年

10 陆玉胜;商谈、法律和社会公正[D];复旦大学;2012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王策;哈贝马斯法律话语理论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0年

2 吴晓春;哈贝马斯的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述评[D];西南师范大学;2002年

3 刘荣;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与中国公共领域建构[D];首都师范大学;2009年

4 王立权;哈贝马斯国际人权观述评[D];兰州大学;2007年

5 马珂;论哈贝马斯的国际政治哲学[D];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

6 杜梅;论哈贝马斯的正义思想[D];苏州大学;2007年

7 杨睿;论哈贝马斯民主理论的文化合理性[D];首都师范大学;2007年

8 刘厚田;哈贝马斯交往理性思想探析[D];西南大学;2008年

9 韩晓;交往行为理论视角下的文学翻译批评[D];湖南师范大学;2008年

10 陆燕虹;哈贝马斯话语民主理论述评[D];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



本文编号:225319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225319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bec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