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祭田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15 17:13
【摘要】: 祭田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财产类型,它成为维护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随着近代西方法的传入,如何用近代西方民事法律制度和理论去规范祭田制度成为一个难题,这也是西方民法和中国传统民事习惯融合的一个缩影。 第一章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明确了研究意义在于选择祭田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案件类型作为考察的标本,以观察民国时期基层司法机关在中西法律磨合过程中的做法及其特点。就时间范围而言,研究重点在于民国时期(1912-1949),宋元以来的祭田制度仅作为源流背景进行考察。就类型而言,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祭田仅限于宗族意义上的祭祀所需产业。通过厘清和祭田紧密相关的一些概念,如族产(田)、义田(庄)、祀产(田)、蒸尝田、护坟田、墓田、茔田等,来界定祭田的概念。进行文献综述后,认为现有关于祭田问题的研究成果多数由宏观角度切入,较少从微观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计划利用民国司法档案和各类判牍汇编中的祭田案例作为研究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对祭田制度从历史的角度作一个较为全面的回顾。认为作为一种普设制度的祭田自朱熹之后产生。确定了祭田来源的四种主要方式,并指出大部分祭田来源于留存的遗产。祭田的收入除了它的基本功能 供祭祀之用,还承担凝聚家族的其他功能。祭田一般由专人管理或按房轮流管理,以后者为常见的管理方式。回顾了民国时期祭田纠纷的解决规则。结论是祭田制度为传统社会经济财产秩序之“缩影”,它反映了个人和家(族)之间财产亲缘上的关系。在祭田法律制度中,身份原则支配一切,其中不可能存在法律上抽象平等的人格,不可能有根据自由合意而独自创造的新的社会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个人对于财产的绝对权利以及近现代意义上基于契约自由而发生的财产流转。 第三章论述了祭田非公同共有物的理由。祭田的权利主体是“房”,“房”的构成成员呈动态变化。以“房”为单位的祭田权利主体如置于公同共有法律框架下,将会遭到一些实际的困难,例如产权登记手续的困难、共同诉讼主体确定上的困难。公同共有是所有权的一种类型,而祭田派下对祭田并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为根据传统祭田民事习惯,祭田派下仅有祭田的收益权,而无处分权。在诉讼实践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院允许祭田派下分割或出卖自己的祭田股份,从这个角度而言,国家法有时又将祭田认同为按份共有物。 第四章分析祭田习惯与法人制度的异同。民国时期,大陆有将祭田认同为法人的习惯,被日本人所占据的台湾更是通过立法正式将祭田(台湾称祭祀公业)确定为习惯法人。从制度的角度来看,祭田有类似于法人的一面,因为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是一类特定物,还在于它具有独特的设立和运行规则。从人的要素角度考察了祭田的管理人、设立人和享祀人之后,认为祭田类似于所有权的虚拟形式。最后以台湾祭祀公业为分析对象,列举了祭祀公业法人化的法律障碍:法人性质确定的障碍、法人独立财产的障碍和法人行为能力的障碍。结论是:祭田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公同共有”,也不是“法人”,它是一项中国式的家族共产制度。因此,没有必要硬生生地将其套入公同共有物或法人制度的桎h,
本文编号:227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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