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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丧服服叙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20 15:12
【摘要】:丧服制度是儒家“六礼”之一的“丧礼”之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的是生者为死者守丧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古人相信人死之后仍存于另一世界,故“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丧亡之辞,若全存于彼焉,已弃亡之耳。”对生者则要求“事死如事生”,以实现儒家强调之“慎终追远”之义。 丧服制度始于何时,殆难考证。唐朝贾公彦据《易·系辞》中“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之辞,认为黄帝之时,人们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唐虞之后则淳朴日亏,虽行心丧,但只以三年为限。贾公彦此论出于《虞书》所载,“二十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帝尧死后,百姓虽感德思慕,如丧考妣,为之行心丧三年,四海之人即蛮夷戎狄亦皆绝静八音而不复作乐。但此时仍未制定丧服服制。《礼记·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玄注云:“唐虞已上曰大古。”又云“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唐虞以上之太古时期,凡遇丧者仅着白布衣、戴白布冠而已,则此时尚未制定专门的丧服可知。而据贾公彦疏:“三王以后,浇伪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则丧服之制,始于尧舜禹三王之后。 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关于丧服制度之最早记载,系先秦时期之《仪礼·丧服》篇。据传《仪礼》乃是孔子继承周公制礼之成果之一,后世儒者议丧礼者皆以此经为宗。秦汉以后,统治者将丧服制度作为推行教化的手段之一大力倡导,遂使守丧之礼成为盛行于全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违者不仅为礼教所不容,且将遭受法律之制裁。随着传统法律与儒家思想的逐渐融合,大量的法律制度亦与服制产生关联,如荫亲、婚姻、准五服以治罪等等。丧服制度成为传统法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凡欲很好的理解中国传统法律之精髓者,于丧服制度不可不知。 本文希望通过对丧服制度的研究,对传统法律从另一视角进行较有深度之思考。古代儒者关于丧服制度之论述皆引儒家经典,本文在吸收古人精华之基础上根据儒家爱有等差之观念创造出“水波纹同心圆”模式,目的在于利于现代读者较好的理解这一诞生于数千年前之传统制度。 基于上述考量,本文的写作分为四章:第一章《明会典》的规定,明会典中首次以服图的形式对服制有一个全面、详尽的介绍,因此本文以《明会典》对服叙制度的介绍作为论文写作之切入点;第二章制定服叙的原则,根据儒家“内外有别”、“长幼有序”、“男尊女卑”、“缘情立制”等儒家思想理念对服叙制定之原则进行概括;第三章服叙制度之滥觞,以清阮元刻《十三经注疏》中之《仪礼·丧服》篇为本,对先秦服制进行研究与整理;第四章与服叙相关之法律,此章内容系对传统法律中与服制相关联者进行研究。 至于目前国内研究丧服制度之成果,我所见者仅为丁凌华教授所著之《中国丧服制度史》一书。但其书中之主要内容为丧服服饰制度、丧服服叙制度之沿革、服叙制度在传统法律上之适用以及守丧制度四大方面,其中关于丧服服叙制度部分仅转载了《明会典》中之亲属服图,对先秦丧服服叙亦仅将《仪礼》中关于丧服之规定予以简单罗列,并未进行更深一步之系统研究。关于先秦时期之服叙制度之研究,自古以来为之注疏者有之,对于其内容进行争论者有之,皆未有如本篇论文以儒家思想为依据,,结合先秦时期之历史,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对之进行系统研究,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者。因此本文第三章之内容应为首次根据《仪礼·丧服》篇对先秦时期丧服服叙进行系统研究整理之作。本篇论文之特点及贡献主要在此。其次,由于《仪礼》之内容较为难读,古代研究丧服者对此亦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且古代丧服制度之研究者虽皆引儒家经典为之注释,但并未有一个以一贯之的原则作为贯穿始终之基本原理,因此虽博大精深但亦常常显得零散而杂乱。而我首次将儒家“爱有等差”观念引入丧服服叙制度之研究,并首创“水波纹同心圆”模式。目的在于以此为载体,对服叙制度进行更好的说明。“水波纹同心圆”模式是以假象中的丧礼参加者为“水波纹同心圆”之中心,根据丧礼参加者与死者之间亲属关系之远近计算为其所服之丧,这与古籍服图“斜行旁上”理论截然不同,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更利于现代人理解丧服服叙这一古老的制度。 除此之外,在本文第四章“与服叙相关之法律”之“继承的规定”一节中,作者基于对《明公书判清明集》中继承案例之研究,对宋朝继承制度中之女性继承权之规定亦提出了新的观点。其中关于无子立嗣及户绝之家之女性继承权之研究成果较为新颖。在“婚姻的禁忌”一节中,作者根据丧服服叙的相关规定对唐律的制定时间进行了分析。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K892.9;D929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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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4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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