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问刑条例》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7 17:33
明初法律形式十分混杂,律之外还存在诰、令、例、榜文,直到明朝中后期统治者废除诰、令、例、榜文,只保留律例合编的体例才使得法律形式归于统一和简化。为何独留例与律文合编,值得后人深思,法律史学者杨一凡曾说:“研究明代立法,舍例难以求其真,而研究明代中后期法律,首先应弄清《问刑条例》。”为此,为了深入、细致的探析明朝的立法,很有必要对《问刑条例》展开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关于《问刑条例》的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明朝《问刑条例》概述。通过对例的历史沿革的阐述,明析了明朝条例的历史渊源,并对三部有代表性的《问刑条例》的修订过程作了阐述,从而有助于了解明朝条例制定的原因、背景,通过着重对三部《问刑条例》比较可知这三部条例立法技术以及具体的制例过程。第二部分阐述了明朝《问刑条例》的主要内容。通过以现代法学体系的划分方法对条例内容进行归类、整理,从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条例作为辅律的法律方式是怎样具体辅律的。第三部分对律、例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这一部分通过律例处罚程度、律例立法技术的比较,从而可以明显看出条例的优点和缺陷,并对律例关系作出一定程度的分析。第四部分为明朝《问刑条例》的评价。具体对例产生的原因、性质、作用、例的弊端及原因作了相关评价。结论指出,条例的产生是符合历史发展需要的,它在明朝法制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的。律例合一的编纂体例将法律的稳定性与条例的灵活性巧妙地结合起来,既保证了律典作为“国之大典”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使得法律能够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得以有效实施。但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条例由于存在诸多立法技术上的缺陷,难免会带来司法、执法上的种种弊端,如何克服、避免它的缺陷性,发挥它“辅律”的积极作用,是观察明朝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9;D924
本文编号:2397004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9;D924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意义
1.2 研究现状及分析
1.3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
2 明朝《问刑条例》概述
2.1 例的历史沿革和明朝的例
2.2 明朝《问刑条例》的修订
2.2.1 弘治《问刑条例》的修订
2.2.2 嘉靖《问刑条例》的修订
2.2.3 万历《问刑条例》的修订
2.3 明朝《问刑条例》的比较
2.3.1 嘉靖《问刑条例》与弘治《问刑条例》
2.3.2 万历《问刑条例》与嘉靖《问刑条例》
3 明朝《问刑条例》的主要内容
3.1 民事法律
3.1.1 关于婚姻法的规定
3.1.2 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
3.1.3 关于债权法的规定
3.2 刑事法律
3.2.1 刑法的构成要件所体现的特色
3.2.2 关于条例中充军的主要规定
3.2.3 关于条例中赎刑的主要规定
3.3 行政法律
3.4 诉讼法律
3.4.1 诉讼机关
3.4.2 起诉制度
3.4.3 逮捕囚禁制度
3.4.4 证据和勘检制度
3.4.5 审讯制度
3.4.6 判决与上诉制度
3.4.7 执行制度
3.4.8 司法官吏法律责任制度
3.5 军事法律
3.5.1 军事行政法
3.5.2 军事刑法
3.5.3 军事司法
4 明朝律、例比较
4.1 律、例立法技术的比较
4.1.1 与《大明律》相比,条例关于犯罪行为的处罚种类更显单一性
4.1.2 与《大明律》相比,条例的某些处罚规定略显笼统,欠缺操作性
4.1.3 与《大明律》相比,条例的某些罪名与内容不符、互不关涉
4.1.4 与《大明律》相比,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4.2 律、例处罚规定的比较
4.2.1 关于人身伤害犯罪行为的处罚,条例较《大明律》严厉
4.2.2 关于涉财犯罪行为的处罚,条例较《大明律》减轻
4.3 律例关系
5 明朝《问刑条例》的评价
5.1 明朝例产生的原因
5.1.1 立法技术原因
5.1.2 "混合法"的历史传统
5.1.3 律、例之外其它法律形式的缺陷性
5.2 明朝例的性质和作用
5.2.1 明朝例的性质
5.2.2 明朝例的作用
5.3 明朝例的立法思想
5.3.1 立例简当、情法适中、以例辅律
5.3.2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5.3.3 重视立法技术、完善刑罚规定、讲究立法的时代性
5.4 明朝例的弊端及原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沈国峰;论判例法在我国古代法律渊源中的地位[J];法学评论;1986年06期
2 王侃,吕丽;明清例辨析[J];法学研究;1998年02期
3 田培栋;关于明代后期“长工”的身份地位问题[J];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03期
4 陈光中;谢正权;;关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问题的思考[J];中国法学;1989年02期
本文编号:239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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