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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宪研究

发布时间:2019-01-12 08:54
【摘要】: 20世纪20年代,中国南北两政府对恃。各地大小军阀或为统一或为地盘,在中国南北各地展开了你死我活的争夺。战乱一开,各地一片焦土,人们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为破解当时时局,湖南人首先宣布自治,制定省宪,以树全国先声,期进于联省自治,实现全国的统一。 《湖南省宪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正式生效且被实施的省宪法,虽然实施时间不长,前后总计不到5年,但它作为近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下地方自治的一种尝试,无论是它的得还是它的失,都是后来者的一面镜子,可以给后人一些启迪,是后来者的一份宝贵政治遗产。 《湖南省宪法》在中国的出现,有着它深厚的历史背景。湖南政治文化的传统底蕴、西方联邦思想在中国的影响、清末地方主义势力的兴起及地方自治运动的发展无不对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影响。而当时湖南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所遭受的战祸,则作为契机直接促成了《湖南省宪法》在湖南的出现。 《湖南省宪法》作为“中国联省自治宪法中的第一个骄子,而且是联省自治空气中的唯一产儿”,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它是湖南各派政治力量相互协商、相互妥协的产物,反映了各派力量的政治诉求和利益。其次,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划分了省的事权,为省级地方自治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能有效地避免中央集权体制下的权力“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混乱局面。再次,它的内容处处强调人民主权,要求体现人民“神圣一票”的价值,直可谓中国有史以来最激进的民主政治。在地方政制的选择上,它采取了类似于现在法国的半总统制,既强调议会对行政的制约,又要求行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对议会的制衡。它赋予了高等审判厅的宪法解释权,强调司法独立。最后,省宪在公民权利的规定上,首次规定了男女平等;规定了人民在不抵触刑事法典的范围内,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不带武器和平集会的自由;人民或人民团体有购置枪支、子弹进行自卫的权利;有请求救恤灾难的权利等。在公民权利的保护上,规定了一些具体切实可行的措施,如人身保护令、非经法庭审判不得为有罪的处罚等,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避免了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成为应景之虚文。 湖南人在制宪的过程中,首先遇到的便是宪法应该由谁来制定的问题。宪法作为人民的契约,惟有人民才有制宪权,此时已经得到人民的普遍认可。但历史上人民制宪的方式和途径却是各有其特点。湖南人独辟蹊径,采取了学者制定宪法草案,由各县推举宪法审查员进行审查,最后以全民总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来制宪。这种立宪模式既吸取了学者制宪的专长,又使宪法的产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在制宪的过程中,面对因人口不清,议员名额分配难以落实,几乎导致宪法难产的情况,湖南人充分体现了宪政的妥协精神,通过互谅互让,解决了制宪过程中的争议。由于没有一部在全国生效实施的宪法,如何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也就成了当时制宪者的一个难题,最后湖南采取了在省宪中对地方权力进行例举的办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宪法的生命贵在实施,再好的宪法如果不能在生活中得到运行,也不过是一纸具文。《湖南省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固然有种种违宪行为的存在,但大体上来说,作为当时的议会、政府、民众等都还是以宪法为依归。也就是说,议会、政府、司法、民众之间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制衡都是在省宪的框架下进行的。议会代表人民对政府进行了力能所及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政府的滥权。同时,人们也能拿起宪法这个武器,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政府本身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它也能自觉服从宪法的规定。在这样一个信奉“强权即真理”的时代,以赵恒惕为首的湖南省政府放着“婆婆”不做,甘当“小媳妇”的精神,这在1920年代的中国来说,的确是一件难能可贵的事。 《湖南省宪法》的出现被称作为一种奇迹,然而这一奇迹的命运却没有得到延续。它在当时中国的出现有着太多的不合时宜。首先是中国传统的大一统思想根深蒂固,对联邦主义有着太多的误解,人们总是把联邦与分裂、单一与统一联系起来,认为联治就是分裂,单一就是统一、就是爱国,一个省制定宪法的行为就是分裂国家。这一思想最终使得《湖南省宪法》被废止。其次是民众民主政治意识的缺乏,对法治的不信仰,导致军人视宪法如敝履。《湖南省宪法》可谓成也军人,败也军人。当军人需要它为自己的利益争取合法性时,便将它捧出来作为圣经;当不需要它时,它就变成了“伪宪”和“废纸”。在当时中国民主政治不成熟的大环境下,湖南省宪根本没有存在的政治文化基础。同时,由于中国的积弱、人们的贫困、战争、外国对中国内政的干预等无一不影响着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发展。当救亡压倒启蒙,解决贫困成为人民生活的第一需要时,宪法也就成了装饰品。《湖南省宪法》的终止也就无可让人惊讶了。 1920年代的联省自治运动,可以说是中国在20世纪最有价值的一次政治尝试,因为它将宪政、共和、联邦主义的制度进行了整合,为医治中国大一统的专制极权主义提供了药方。湖南省宪作为人民探索地方民主政治的努力,虽然最后没有取得成功,但却为中国打开了民主政治能够实现的曙光之窗,并埋下了自由的种子。 在研究方法上,湖南省宪作为一段历史,对历史的研究,最忌治史者先横亘一理论于胸中,以至于认空论为实事,而转轻实事为虚文。故本文主要采取历史研究方法,通过对当时历史文献资料的分析,再现当时湖南立宪、行宪的过程,总结湖南当时立宪、行宪的经验和教训,为后来者借鉴。其次宪法作为一种人权保障书,它无疑首先是一种价值诉求;同时,宪法作为一种实在法,它无疑是一种法律规范。因此,本文也采用价值分析研究和实证分析研究方法。最后,本文还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希望通过对不同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使我们不但能了解一种法律生成的文化底蕴、它存在的道德伦理基础及其历史合理性,开阔我们的法律眼光,拓展法律认识的地域限制,而且能知道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优点和缺点。个人对世界认识的有限性以及人类本性的趋同性,使我们既有必要又能够借鉴和利用别人的优秀文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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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9;D921;K26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汪太贤;近世中国地方自治主张的最初提出及其表达[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05期



本文编号:240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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