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广西商会与省域经济治理
本文关键词:中国近代商会立法与商会治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 要:近代商会经济治理机能生成于其较为完备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互动系统。平抑物价,调解涉商纠纷,统一度量衡,打击不法商品,维护金融稳定是近代广西商会治理经济的主要举措。商会治理对促进省域经济的有序化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它的出现也表明近代中国社会治理语境经历着绅权治理向社团治理、集权治理向分权治理、权威治理向契约治理的转换。
关键词:商会;省域经济;治理;近代广西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5-0108-05
商会是重要的工商社团,,其组织形态萌芽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人行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近代意义上的商会最早见于法国,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商会以其商品经济的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组织功能成为欧美国家商业竞争中优先发展的社会组织。仿效欧美列强发展商会是清末“新政”的重要举措,目的是扭转中国在“中外商战”中的不利地位。根据清末商会法规,上海商务总会于1904年成立,开启了中国近代商会的发展历程[1]。两年后,旅桂粤商成立梧州商务总会,标志着近代广西第一家商会成立。短短数年间,商会即风靡广西大小城镇,迅速发展成为广西近代最具现代意义和影响力最大的社会组织之一。商会的出现是广西民间绅商参与公共领域重要的载体,也是商人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和商人组织有序化发展的重要表征。浓厚的官方色彩、较大的包容性和严密的组织性促使商会迅速崛起成为近代广西省域经济治理的主体之一,在区域经济有序化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近代商会经济治理功能的生成机理
所谓的治理,通常被认为是运用政治权威,管理和控制国家资源,以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2]。中国传统经济与社会实行官方一元化垂直管理体制,重要的经济社会资源和活动都受封建官府的严密监控和高度统制。乡绅虽说也在有限的基层空间中发挥作用,但是难以形成独立的社会管理主体。在西方冲击下,中国传统社会管理体制在近代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加之晚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中机能衰微,无力应对危重的社会危机,不得不把高度集中的经济与社会管理权力有选择地让渡于民间力量。为此,作为对立宪改革派政治经济诉求的回应,清政府颁布《商会简明章程》,全面启动组建商会活动,从而揭开了近代工商社团大规模参与社会治理的大幕。
(一)近代商会的内部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是组织实施治理功能的制度基础。而治理结构一般由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和组织机构运行规范两方面构成。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包括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管理结构和监察机构。组织机构运行规范指的是对组织成员行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条文。近代中国商会是西方制度的移植,在国情适应性方面尚有差距。尽管中国早期商会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某些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商会实践的发展,其组织构架在综合中西方制度优势基础上有了较大的改善,被认为是中国近代组织体系最完善的商人组织。
商会具有严密的内部组织系统,构成一套自上而下的权力层级机构。会员大会是商会最高的权力机构,负责拟定修订商会章程,选举董事、经费审核、财产处置以及吸纳或辞退会员等重大事务,每年举办不得少于一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商会董事是会员大会重要的职责,“商会董事,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举定一月后,各无异言者,即由总理将各会董职名,禀明本部,以备稽查。至任满期限,及续举续任等,悉如上条办理。”[3]民国时期,会员大会选举商会领导机构更进一步规范,而选举办法也更为灵活。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8月,广西省商会联合会理事和监事选举采取全省会员单位按缴纳会费数额,核定会员代表名单和投票权,以通讯选举的方式选举“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4]。董事会议是商会最高的日常领导机构,具有推选商会总理、协理(民国以后改称会长、副会长),监察会务,筹议经费,处理会务等权限。总理则是商会日常最高行政领导人,多由具有才品、地位、资历和名望的会董担任,清末商务总会的总理和协理甚至拥有官阶品衔。按有关律令,总理是商会会务的主持者,拥有筹集经费、审核开支、拟定章程、公议裁断、外联官府、吸纳会员等权责,但重大事务总理不能独断,需要董事集议乃至会员公议方可裁决。为了加强对总理(会长)、协理(副会长)等高级领导人和内部会员行为的监督,防止独断或舞弊,民国时期的商会设立监察委员会,公推监事,履行监察职责。除此之外,商会还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执行会董和会员大会的决议,处理具体会务。
相对而言,治理结构是静态的,而治理机制则是动态的,治理机制是治理结构功能发挥的主要途径。商会是近代组织功能比较完备的商业社团,在内部比较完善的结构体系下,商会形成了独特的内部治理机制,这些机制大体分成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三个有机组成部分。
决策机制。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和组织,决策是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权力运行和权威确立得以实现的主渠道。对于近代商会而言,决策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利益关系重新分配的层级制决策。但与传统会馆、公所决策机制不同的是,近代商会重大决策实行更具近代民主性的票决制,会员财富的多寡不影响票决权力的平等,而以会员多数票做出有关决议。在日常事务管理中,商会领导层的决策也参照会员大会的票决制度,实行董事集体商议制度,在无法达成一致时则提交会员大会投票决议。就决策机制而言,商会实行的是比较开明的民主治理。
约束机制。约束机制实际上就是商会对其会员“搭便车”行为的一种防范性、惩罚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商会组织本身的自律机制。一般而言,商会通过订立规章制度对会员行为规范进行约束,规章制度一般包括商会章程和商事习惯。商会章程从起草到拟定再报政府核准实施,经历了从将会员意志协调上升到组织意志,再经过官方权威确立的程序,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对于会员违规行为,商会首选组织内部协调和处置,协商或处置未果则提交官方裁决。为了鼓励会员遵守章程,商会一般采取保护守法会员利益的方式,或是利用声誉机制来鼓励会员遵守章程和相关协议,采取法律惩罚手段强制会员遵守组织规范并非常态。 监督机制。监督是对行为主体的一种制约性的监控体系,在组织体系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促进和保障其他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制约性机制”[5]。自从组织体系建立起,商会本身就设置有监督机制,特别是董事选举、经费使用等重大事务的监督比较严格和规范。进入民国时期,商会内部专门设置了监察委员会,公推监事,履行监察职责,防止强势会员对商会会务的专断和对商会权力的把持。同时,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也进行纠察和监督,有权向商会提出处置违规会员的方案。从总体看,商会监督机制对保持其自身运作的正常秩序具有显著的作用,是商会治理机能得以保持和延伸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近代商会的外部治理机制
近代商会经济治理功能的发挥需要一个良性外部互动机制。这个机制包括两方面,一是商会的外部组织系统,二是商会与政府的互动机制,它们是商会经济治理功能释放和边界延伸的核心载体。
所谓商会的外部组织系统指的是商会自上而下的纵向层级组织系统和横向互动联系。按照清末商会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而于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仍就省分隶于商务总会”[6],商务分会之下设置商务公所。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事实上形成了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商务分所(民国以后改称总商会、分会、分所)三级隶属关系的结构体系。习惯上,商务总会一般设置在省城或者工商业繁华的城市,譬如清末广西的省城桂林和最大的工商城市梧州都设置了商会总会。分会一般设置在县城或工商城镇,而分所一般设置在商业小城镇。民国政府对统一省域的商会组织机构进一步整顿,“同一省区域内之商会得联合组织全省商会联合会,各省商会联合会及特别市商会联合会得联合组织中华民国商会联合会”,在省城设置全省商会联合会作为同一省域内最高的商会领导机构,统一节制下辖商会组织,领导商会活动,在南京设置全国性的中华商会联合会,作为国家层面的最高商会领导机构。商会权力从属关系是“全省商会联合会以全省各商会为其会员,中华民国商会联合会以各省商会联合会及特别市商会为其会员。”[7]近代时期,跨区域的商业活动常态化趋势十分显著,商人频繁的跨区流动使得商业失范问题的治理难度加大,要求治理主体结构和功能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实现治理边界的外延拓展。在总体上,同一省域内的商会三级组织机构是一种逐级控制和信息流通的的半封闭体系,形成了一张覆盖面广的商会组织网络,构建了一种垂直的联合治理网络,对商会实现省域内外的经济治理功能具有重大的作用。除了纵向组织系统外,商会横向的组织联动机制也是其治理功能实现的途径之一。一般而言,同级别商会之间的横向联系不具备经常性,也没有常态化的横向联系机制。彼此之间的偶发性联系多限于公文的来往和信息的传递沟通。但也有例外,在特殊情形下商会横向联系机制的作用也不容小觑。在1907年12月粤商反对英舰窃取西江缉捕权干扰华资商船等事关国家权益的问题上,经由商会的横向互动,声势不断扩大,响应者日众,超越两广地区,上升为全国性的重大问题,显示出近代商会组织在横向联动治理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
商会“以为众商之脉络”,是以绅商为主体的商人社团,这是近代政府对商会性质和功能的基本定位。政府设立商会“以保护商业,通商情”为根本目的,上通下达,沟通政府与民商,体现了商会的中介作用。在近代商会制度设置上,政府设置了商会沟通政府的有效渠道。清末商部关于《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规定,商会的发起、领导层的选举、经费的使用,商务调查,商事裁断,以及组织监督等活动均须“禀呈本部”,“本部核办”或“具禀地方官核办”。这一方面显示出政府对商会的强势控制,往往招致商会的反感甚至反控制,但从某个侧面看,这样的规制也设计出了商会与政府沟通互动的合法途径。就商会治理所需的资源条件来看,经济性资源来自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制度性资源则来自于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令措施,行政性资源既包括政府对商会活动的行政授权或者对商会领导人授予的官阶品衔。在中国传统威权文化中,合法性身份是社会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前提条件。政府是商会经济治理功能的制度设计者和资源提供者,同时也是商会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奠基者和维护者。
二、近代商会对广西省域经济秩序的治理整顿
近代广西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省域市场发育水平较低,特别是长期的动乱导致中央政府许多法令难以贯彻实施,城乡经济活动的正常展开面临诸多的困难与障碍,法制环境的不完善促使商人投机活动盛行,省域经济秩序较为混乱,商品经济频繁波动起伏。区域市场的混乱既无益于商人牟利,也造成民生艰难,客观上呼唤作为影响力最大的商人社团――商会介入省域经济秩序的治理整顿。
(一)平抑物价,调解涉商纠纷
正常的物价水平不但对于民众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商人正常贸易交往的前提条件。由于社会的长期动荡和法制的不完善,近代市场监管错位现象较为普遍,物价大幅度起伏构成了近代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也构成对商人利益损害的最大肇因之一。作为商人集体利益的代表者,商会“首以发展商业对外贸易,繁荣市场为前提,并力求平抑物价,消减劳资纠纷,以期工商有进展。”[8]这其中也自然将维持市面物价稳定视为商会自身不可推卸的职责,并为此做出多方的努力。1946年,完成抗战后首次选举的苍梧县商会“待举万千头绪,首以物价高涨,粮食恐慌为最大关键,亟谋平抑救济之策,乃一方面严行取缔各商囤积居奇,以杜操纵,一方面激励粮商采运接济,并协助政府各机关组织逐日评定粮价,由是米价得以安定不致激涨。”[9]1948年大批国民党军败退梧州,为维护市面物价平稳,苍梧县商会通告督饬商户,“买卖均须公平,不得任意抬高物价”[10]。大体看来,商会维护物价稳定的着力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及时把握和调处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的信息,进行物资商品的调运流通,防止因供求关系变动导致物价的大幅度波动;二是与政府当局联合采取限制物价的措施,或督促商户规范经营行为,查处囤积居奇、操纵物价的商家,以保障商品市场的稳定有序。 近代涉商纠纷主要包括商事纠纷和劳资纠纷两大类,对工商业正常开展形成巨大冲击。涉商纠纷仲裁需要权威机构参与,如果诉诸政府机构仲裁,则诉讼成本较高,引入非政府性质的第三方机制以调查仲裁涉商纠纷,减少利益损失就变得十分重要。为此,“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事项”[11]被商会列为自身主要的职责。为了减少会员商户之间的利益纠纷,商会一般要求会员遵守商业习惯和相关法规,在商会章程框架内从事经营活动,尽管如此也无法避免商事纠纷。对此,商会一般设立有由商会要员主导的商事裁判所仲裁、调解商务纠纷以保持工商活动正常的秩序。商会调解、仲裁商务纠纷功能在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政府治理缺位的特殊时期尤为突出,直接起到了监管和稳定市场的作用。抗战时期,玉林县船埠镇商务分会在繁荣的食盐贸易中会务不断扩大,起着协调关系,调解纠纷,维护行业利益,协助税收,稳定商场秩序的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资纠纷逐渐上升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并为此出台了《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成立劳资评断委员会加以应对。地方劳资评断委员会一般设立9至15名委员,除了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与之外,地方商会、同业公会、产业职业会的负责人均列为委员,显示出商会在处理劳资纠纷中独特的作用。桂林市商会理事长李锦涛作为桂林市劳资仲裁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市苦力公会与经纪业、盐业、粮食同业公会的劳资调停。经商会与苦力公会劳资双方协商,货运力资由原来的每站国币5000元调整为每站6500元[12]。据统计,1947年桂林市商会先后调解劳资纠纷多达26案[13],体现了商人阶层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效应。
(二)统一度量衡,禁售假冒伪劣等不法商品
商品交易必然会涉及到重量的衡量,衡量器具的统一是商品交换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中国近代衡量器地域差异很大,由于计量称重标准不一产生了众多的商业纠纷,导致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进而影响商业活动发展。就近代广西而言,在不同地域和行业中所使用的称重工具差别很大,比如,梧州粤商在鸦片交易中使用司马称称量,而银两重量则使用称称量;在融县商人交易中,普遍使用的是会馆自发统一的会馆称。不统一的度量衡妨碍了跨行业、跨地域商业活动,也不利于区域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为此,地方政府和商人组织都有统一度量衡的共同愿景,也形成了统一度量衡的合力机制,并针对衡量器“把持失衡,毫厘差错常生纠纷”的情况,“依律施行检校,以致准确划一在案”[14]。
近代中外商人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激烈竞争,残酷的商业竞争导致商人获利机会难以把握。出于对生存发展的企求,部分商人置市场规则于不顾,铤而走险,销售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的商品。销售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的非法商品以牟取暴利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威胁市场的公平性,为商人和政府所不容和厉行禁止。1946年10月,苍梧县商会、中西药商公会联合查禁不法商贩销售假冒头痛粉的非法活动。11月,中国植物油料厂梧州办事处200余箱植物油在武宣县内被匪徒抢劫,“为防范匪徒将抢劫桐油转运别地出售”,苍梧县商会、苍梧县平码经纪商业同业公会,“转告各商行如发现上项唛豆桐油,勿予购买并将人货扣留,以资究办,仍请随时派员严为查缉,俾使归案。”[15]在处置短斤少两、贩售假冒伪劣等不法市场行为过程中,商会因其具有行业代表的广泛性和市场经济中的权威性,与政府本身所具备的行政和法制强制性形成了优势互补,构成整治市场示范行为的有效机制。
(三)调节金融市场
金融是经济的血脉,经济活动的正常展开有赖金融的有效供给和货币的正常融通。货币短缺、币制混乱、汇率波动、银行挤兑等原因都会造成金融市场的波动,既妨碍市场,又不利民生。各级商会是工商业者集体利益的代表,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关注度远远超过了其他社会组织,寻求稳定金融市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众多社会组织中最为强烈,相关措施也更为迅速而有力。1936年,桂、柳、邕、梧的商会主席与省商会联合会主席组建广西省省钞基金保管委员会,通过监管货币资金而稳定金融[16]。1946年,广西省商会联合会提出工作计划,谋取在省、县、市、镇各层面,“筹组商业联合银行,以便同业间周转活动”[17]。重要工商城市商品交易活跃,要求金融货币融通顺畅,如有波动则妨碍交易,祸及民生,商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作用更为突出。1932年,玉林商会呈禀县政府批准,发动工商大户制发面额100元的信用票作为临时交易信用凭证,以辅助市面上桂钞银根的不足,促进了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稳定[18]。近代政府专注于城市的控制和治理,对基层市场管制较为空虚,商会对基层城乡市场的货币供给、金融稳定、商品交换均有积极作为。1941年,隆安县地方当局批准商会发行一角以下的辅币,发行数量与储金持平,定期收回,以方便城乡物质交流[19]。
三、从商会参与省域经济治理看近代中国社会治理语境的转换
(一)绅权治理向社团治理的破冰转型
古代中国在大一统的旗帜下构建了自上而下的垂直型层级社会。国家权力自中央到州县一级依照权力高度集中的官衙机构得以有效运行。对于县以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则需要仰仗绅士阶层施加影响,绅士阶层一般被视为王权向基层社会延伸的中介和纽带。在实际运作中,绅士参与公共治理的范围和职权远远不局限州县以下的基层社会。举凡国都、省城、府城,或通都大邑,绅士参与公共治理的角色和地位均十分突出。从法理层面看,绅权治理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法,是儒家精英治理的基层实践。绅权治理将基层权力汇集到代表国家意志的绅士集团,通过后者与官僚系统联通,进而集中于皇权,其本质上是中央集权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延伸。绅士治理属于个体治理,商会治理则为组织治理。组织治理具有个体治理所不具备的组织结构的设计及其协作环节,更体现开放性和民主性,效能也更高。近代中国大变局中,商会制度作为一种外生性的经济制度被移植到古老的中国,并自上而下推广应用,在经济领域引入了商会社团的组织治理,推动个体式的绅士治理向社团组织治理转型,这是近代中国经济社会领域的显著进步。 (二)集权治理向分权治理的有限让渡
中国传统社会是高度集权的封闭社会,“以权力的集中和严格的等级制为特征,它突出整体利益和价值,无视个人利益和价值”,“使人相信现有秩序是合理的,从而盲从风俗习惯、传统观念,无条件服从权威、服从集体”[20],整个社会实行一元化极权治理。尽管传统工商行会存在已久,但在集权主义的影响下,行会内部并不存在分权治理机制,极少数具有深厚政治背景和社会资本的商人严密把控着整个行会的运作。晚清时期,在西方工商经济的强烈冲击和政府振兴工商举措的双重推动下,中外“商战”波及城乡社会,国民权益意识渐次苏醒。晚清社会大变局促使政府再也无法固守集权治理,开始在有限范围内探索分权治理模式,引入商会治理便是其中的重要举措。商人借助商会组织表达经济政治利益诉求、介入民商法律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调解商事纠纷、开展工商调查、承担公共事务、参与中外商战等诸项事务管理,成功地嵌入了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但是,商会参与经济社会事务治理对传统集权治理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与制度惯性,在商会与政府利益发生冲突之际,后者仍然可以动用国家机器对商会活动实行限制甚至取缔。1927-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整顿和改组商会,企图代之以商民协会,导致商会丧失了社团的独立性进而由盛转衰。事实上,集权治理与分权治理的博弈在整个近代商会发展史上从未中断,分权治理仅仅是政府集权治理的有限让渡。
(三)权威治理向契约治理的探索实践
与国家实施权威治理不同的是,商会治理更多依靠习惯法则、道德约束、舆论监督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履行治理职能。国家权威治理是一种强势治理,具有强制性,而商会治理则是治理强度较弱、治理目标较模糊、治理效能较低下的弱型治理。因此,近代商会对于搭便车行为的制裁比较乏力。向政府表达减免捐税的利益诉求是商会治理经济的重要内容。尽管政府对商会提出的陈请和交涉有不同程度的回应,但由于官与商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博弈,政府往往不惜冒着商会极端化的集体抗争行动的风险拒绝商会减免捐税的诉求。由此看来,商会无论是内部治理还是外部治理常常出现失灵的现象。商会治理实践的绩效也不宜过高评价。然而,商会治理与国家威权治理相比,则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公益性和协商性。近代国家允许商会在一定范畴内参与经济社会治理,对于政府加强外部关系协调,改进国家、社会的民主互动,缓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社会协商治理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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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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