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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贸法的“337条款”与WTO法

发布时间:2017-03-11 14:59

  本文关键词:美国外贸法的“337条款”与WTO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337条款”是《美国外贸法》中的一个主要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美国依据该条款频频指控我国对美的出口产品侵犯了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我国的众多企业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笔者每每看到相关报道就感到心情沉重,想着要运用自己的所学,写点东西,为我国的企业提供一点建议,哪怕是参考也好,这也是笔者写本文的目的所在。 优劣和差距是在比较中发现的,在笔者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尤其注意运用比较的方法。把“337条款”和“301条款”、反倾销条款进行比较从而得出“337条款”的特点;把该条款和相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该条款与相关的国际条约不符之处;也正是通过比较,找出了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其他国家的差距所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也本文得以体现,在说理的同时,笔者注意结合我国的外贸及立法上实际情况进行论证并且把文章的落脚点放在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上。还需要交代的一点是,“337条款”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包括两类,一类是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另一类是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而本文探讨的重点是后一种做法。 本文共分了六个章节,各个章节的大体内容如下: 在第一章中笔者先陈述了我国遭受“337调查”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并指出该调查的危害。为了获得对该条款的更深的认识,笔者将“337条款”和“301条款”、反倾销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得出该条款的特点。这一部分主要是提出问题。 从第二章到第五章这四个章节是本文的主干部分,这部分主要是分析问题。在第二章,笔者提出“337条款”与WTO和GATT宗旨不符,因为WTO法的宗旨在于促进自由贸易,而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倾向的“337条款”与该宗旨背道而驰。 在第三章,笔者主要论证“337条款”有违GATT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在这一部分笔者先陈述了1994年对“337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并且指出这种修改很大程度是形式上的修改,在实质上并没有给予国外产品以国民待遇,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法院的挑选(案件的管辖)方面;2、反诉中的双重程序;3、目标日期的规定;4、在采取的措施及措施的执行方面。 GATT的第二十条中规定了例外条款。即使依据“337条款”而采取的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如果符合GATT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那么依据“337条款”采取的措施也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在这里,第二十条第d项中的“必需的”是一个很关键的词。所以在第四章笔者通过分析,认为美国方面在认定 中国政法人学硕十学位论文美国外贸法的“337条款”与WTO法 这一关键词的含义的时候作了扩大理解,从而在实施的过程中造成了贸易限制。从 而得出结论:GATT第二十条d项并不能保证“337条款”是符合WTO法的。退 一步讲,假设“337条款”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而根据第二十条的前一言部分的规 定,也可以认定“337条款”违反了GATT的规定,前一言部分有这样规定:一项措 施不能是“造成专断或不公平的歧视待遇的手段”,也不能形成“在国际贸易中的 伪装性限制”。而“337条款”有可能违反了这个规定。 在第五章,主要论述“337条款”和TRIPS的关系,这部分论述又分为三个方 面。(1) TRIPS第三条也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它和GATT第三条的区别就在于它 强调的是国家之间的平等上,而不是产品的国民待遇上,但“337条款”的规定有 违该原则。(2)TRIPS第41条则是边境士昔施的执行方面的问题,在第2款中规定: 知识产权的执行程序不能花费过高或不合理的时效或无休止的拖延。“337条款”的 执行措施则是花费过高并且是不合理的时效和无休止的拖延,这就违反了GAfT的 规定。(3)TRIPS第51一61条也是执行程序方面的规定,关键是第52条。第52 条要求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应该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知识产权被 侵犯;第二,向海关当局提供足够的有关该商品的详细说明以便使海关当局可以及 时识别侵权商品。这个观定有可能“冤枉”没有侵权的商品。综上,可以得出“337 条款”有违T犯PS协议的结论。 在第六章中,笔者结合上面的论述和我国知识产权和贸易立法上情况,提出了 “337条款”在立法上对我国的启示及在以后应对“337调查”的一些可供参考的 措施。这部分主要是解决问题。 最后,笔者在认定“337条款”违反WID法的前提下,从积极的角度对该条 款做了评价。 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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