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发布时间:2019-07-21 06:45
【摘要】:代理制度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在民商事流转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大陆法上的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代理授权行为是在拉邦德先生提出“代理区别于委任”这一“法学上的伟大发现”基础之上演绎发展出来的。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是指代理授权行为的效力与基础行为效力相分离。无因性这一法技术是从物权行为无因性中演绎出来的。虽然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均具有无因性,但代理授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还是有所不同。通过对无因性的分析,本文认为代理授权行为具备运用无因性这一法技术的可能性。无因性的政策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政策目的亦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但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与表见代理之间有诸多不同,因此在法律上有必要构建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来保护交易安全。 为讨论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问题,本文从法技术和法政策两方面对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进行分析,因此对论文结构进行了如下安排: 第一章考察了代理制度与代理授权行为的历史沿革。从罗马法时期代理制度发展的萌芽,到商事行为的活跃自发的产生代理这种法律关系,再到《法国民法典》认为代理并不独立存在,仅为委任的外在表现,直至拉邦德先生创造性的将“一个长期以来早已漂浮于空中的理论”发现出来,并提出委任与代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方面,而是根本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然而,虽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应采纳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但《德国民法典》立法者却认为代理授权行为不属于无因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了委托代理权,但并没有说明代理授权行为是否具备无因性,在学界上也有诸多争议。 第二章详细论证了代理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行为的关系。通过与江帆女士的观点商榷,得出代理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行为二者存在根本的差别,而且通过《民法通则》第64条的解释也得出代理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本章对代理授权行为本身进行前提性的讨论,即对授权行为性质、授权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代理授权行为应当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以及区分代理授权的方式在代理法上具有重要意义。本章最后对代理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即有因说、无因说、相对有因说和区分内外部授权进行分类说。 第三章主要从法技术的角度探讨代理授权行为,看代理授权行为是否具有运用无因性这一法技术的可能性。本章从传统的无因行为和有因行为入手,来对无因行为进行分析,得出传统学说认为具备无因性体系的必备要素:给予行为、内在无因性和外在无因性。本文通过代理授权行为与典型的无因行为——物权行为进行对比,虽然代理授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有诸多不同,但代理授权行为亦需要正当性的审查,亦存在内部无因性和外部无因性的特征,从而符合无因性的特征。因此可以通过无因性这一法技术来构建代理授权体系。 第四章主要从法政策的角度去讨论代理授权行为的无因性。首先分析评价了目前学界所构建的代理授权行为体系,即采代理授权行为有因说并辅之以表见代理的体系以及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代理授权行为有因性进行思考并得出,有因性理论会淡化代理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并不能很好地保护交易安全等问题。其次,本文对代理授权行为体系构建的政策基础——交易安全进行分析,得出凡是基于社会往来的相互关系而产生的危险或威胁都是交易安全的问题。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可以更合理地保护信赖,更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授权行为无因性与表见代理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价值理念和运行机制并不相同。虽然表见代理与授权行为无因性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着规范重叠的现象,但其适用范围大不相同,本文认为表见代理应当与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并存,才能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现行法对委托授权行为立法简略、体系化程度差、甚至条文之间还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应当构建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体系来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D951.6;D956.5
本文编号:2516984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D951.6;D956.5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张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之再思考——以行为之“原因”为突破点[J];法学论坛;2009年04期
2 丁南,贺丹青;民商法交易安全论[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06期
,本文编号:251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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