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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改革及其对我国金融服务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10-25 08:48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历经36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集中统一的金融体系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的背景下,如何建立一个开放、竞争的适应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金融制度和早期日本战后适用的金融制度一样,已经出现各种不适应和弊端。在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了日本版“大爆炸”金融改革,并于2006年公布了日本版的“金融服务法”——《金融商品交易法》。 日本的金融法制构建历经了四个时期,即二战前的无成文法时期、二战后的证券交易法时期、金融改革时期以及金融商品交易法时期。通过历次改革,最终构建起横向规制的金融服务统合法制,并实现了从证券法到统一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转型。神田秀树教授认为日本需要建立一个保护消费者的横贯金融法律制度,并提出了金融法制的四个支柱:一是规范投资服务规则,二是完善披露制度,三是确保交易所独立规制其行为规范的正当运营,四是增强刑罚的惩罚力度。日本在战后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府保驾护航风格金融法制,但这一法制与国内外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消费者权益无法有效地得到保障。金融改革有四个核心内容:第一是规制对象的转变,从最初的“有价证券”扩展为包括各种投资产品和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商品”;第二是法律框架体系的转变,原本的纵向分散法制体系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模式转化为横贯统合的法制体系;第三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取区分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扩充金融销售法、整备投资者保护团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重刑罚和课征金、制定金融业行业规则等手段;第四是金融监管的转变,从原本的大藏省和日本银行为核心的监管体制转变为金融厅为主导的一元化监管体制。 近年来,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的新金融发展趋势下,跨业经营、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各国金融服务业的一种普遍形态。与此相适应,全球金融服务法制呈现出四个趋势:一是金融服务立法的统合化,各国都开始制定尽可能全面调整金融商品的统合金融法规;二是金融监管模式的一元化和功能化,功能明确的独立监管机构在各国纷纷设立;三是交易法制的透明公正化,各国对于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规范愈来愈重视;四是贯穿金融消费者保护,准确地界定金融消费者,同时还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等。 基于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变迁历程和改革核心内容的考察与论证,为顺应全球金融服务法制发展要求,应从构建金融服务统合法、改革金融监管模式、建立透明公正的规制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等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法制改革。通过构建横贯统合的金融服务法制体系、独立功能性的金融监管模式以及公正透明的金融商品销售规范,实现保护消费者的金融服务立法宗旨。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8;D931.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J];东方法学;2009年05期

2 王砚婕;李小兵;李万岐;;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立法借鉴[J];东方企业文化;2012年09期

3 何颖;;浅析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J];日本学刊;2011年01期

4 周泽红;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及其经验教训[J];上海金融;2003年02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曲一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55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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