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治贪研究
发布时间:2019-12-05 07:07
【摘要】:《大清律例》在继承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形成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最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完备形态。研究《大清律例》对治贪条款的设计,有助于了解封建社会对官吏贪腐的法律认识,了解封建时代法律治贪的发展趋向和规律性。从而加深对特定中国儒家文化背景下的官吏贪腐现象的理解,并寻求解决之道。 腐败是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职责,私用或滥用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满足个人利益的行为。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都遭到损害。清代的官吏贪腐现象较为严重,各级官员以各种形式贪污侵占,并通过繁杂的陋规体系行贿受贿,上下勾连,使得贪腐治理十分艰难。 《大清律例》有很强的三纲五常的儒家思想影响,在其中“八议”的影响下,高级官员及贵族的犯罪,包括贪腐犯罪,均由皇帝参与调查审判,因此赋予了这些案件强烈的人治色彩。然而皇帝的参与在封建政体下,却有积极的一面,即大幅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也使得皇帝在亲身参与的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第一手信息,进行了诸多有效的实践。其中有以“养廉银”为代表的高薪养廉、各种严刑峻法重典治贪以及树立各种廉吏典范的道德教育等,然而事实证明均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更重要的还需研究法律治贪。 对清律治贪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其治贪的结构。清律治贪的核心部分是三条“治贪基本律条”,规定了类似当今“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资产来历不明”的罪行之量刑及判定依据。同时,通过“名例律”的部分条款,对治贪基本律条进行了原则性的指导说明,如赃款赃物的罚没、赦免、自首、犯罪追诉时限等等。最后,因现实社会生活中各级官吏的贪腐犯罪情态千变万化,清律在吏、户、礼、兵、刑、工等六律中,针对各种具体的贪腐罪行,比照三条基本律定罪量刑,以此将千变万化的具体犯罪形态统一到基本的定罪量刑上来。而法典篇首的《六赃图》(其中涉贪的实为四赃),为《大明律》的首创。以将“赃”罪昭示天下。如此设置符合“出礼入刑”的儒家礼法观念。 本文的立意在于:全面分析、呈现清律治贪的结构与相关律条,为有意进一步深入的研究者提供一块垫脚石。主要创新成果包括:运用计算机技术统计涉贪关键词,对《大清律例》进行全面解构,在仔细研究的基础上绘制“清律治贪模型图”,并罗列全部“涉贪律、例”进行简析。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569932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张晋藩;清朝法制史概论[J];清史研究;2002年03期
2 范忠信;明清律结构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J];现代法学;2000年04期
,本文编号:256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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