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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功利主义在早期实证分析法学中的逻辑地位

发布时间:2020-01-26 20:28
【摘要】: 杰罗密·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开创实证分析法学的最重要源头,尤其是《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一直被当作实证分析法学的纲领性、旗帜性著作。当我们透过纷繁缠绕的文本和复杂的逻辑论证背后会发现:作为功利主义者的边沁和奥斯丁与其说是将实际存在的法与应当如何的法做了截然二分,还不如说是将功利主义(Utilitarian)的立法原则付诸实践。实在法与应然法的划分是他们将功利主义运用到立法层面的必然结果。功利主义原则是早期实证分析法学赖以依托和存在的灵魂和基础。本文即试图从功利主义的社会历史和思想背景、功利主义成为实证分析法学指导原则的理论进路和对功利主义在早期实证分析法学中的地位之思考三个层次来阐释功利主义在早期实证分析法学中的逻辑地位。在实证分析法学诞生前,功利思想便已经在社会中萌发生长。尤其是在催生功利主义的特殊场域——英国,作为工业革命首诞之地,她的资本主义发展是功利主义产生的深厚社会土壤;再加之自启蒙运动以来神学信仰的转变,俗世“善功”具有了神的旨义性,而由俗世劳动构成的“现世”的经济秩序是为了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的生活生计的目的(所谓多数人的福祉、共同的福利),这正是新教徒们在俗世社会从事“善功”的宗教伦理法则。边沁、奥斯丁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把功利主义引入到法学的分析层面,将其作为法律存在的灵魂和基础。作为功利主义的先锋,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开篇就详尽阐述了作为实证分析法学的指导原则——功利主义。他对功利主义理解的精要之义在于将快乐和痛苦这两个统治人类的精神之主加以量身订做,并得出人类行为的普遍考量在于行为前的利害计较和得失精算。立法者在制定指导人事生活安排的具体规则之时:如何将人们行为的普遍思维贯穿到立法之中,这是边沁的愿景;教育俗世大众明晓:臣服并遵守实际存在的法(符合功利原则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与功利计较相吻合,这是奥斯丁的理想。如果我们将功利主义这一命题进行逻辑上的拆分,即概念、判断和推理,那么这样三个问题就成为了功利主义者必须加以解决的:如何界定一个概念的准确性,如何保证一个判断的全真性,如何进行一个推理的周延性。这也是他们将功利主义作为实证分析法学指导原则的必要前奏曲。故此,边沁、奥斯丁对功利主义的逻辑论证是我们在研究实证分析法学如何诞生时不可绕开的最重要一环。也正因为有了这样的逻辑论证,从而使得实证分析法学有了木之本、水之源。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09.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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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成财;论奥斯丁理论中人的三重维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57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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