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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妇女的民事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0-02-06 16:28
【摘要】: 妇女的社会地位最能表明社会的文明程度,在妇女社会地位的诸多组成部分中,法律地位(包括民事法律地位)占非常重要的地位。明代封建专制主义加强,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宗法礼教更加完善,心学兴起,文化界十分活跃。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明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呈现出独特的画面。本文选取明代这个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阶段,对当时妇女的民事法律地位进行探讨,这是很有意义的。 本文在考察明代社会概况和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基础上,着重对明代妇女的民事法律地位进行了讨论:首先,运用社会学中关于“角色”的理论,从妇女一生中扮演的三种角色入手,分别论述了为人女、为人妇、为人母的明代妇女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为人女者,财产权主要体现在嫁奁和户绝时所继承的娘家财产方面。为人妇者,享有家产管理权,寡妇还有家产继管权。此外,现实中妇女们还常蓄有私财,寡妇携产改嫁亦较为常见。为人母者,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享有个人财产所有权、家产管理权、分家权、订立契约权等。其次,探讨了明代普通妇女在一般人格、性自由、婚姻自主、夫妻平等以及尊长权等方面的人身权。另外,鉴于嫔妃、公主、贵族命妇等上层妇女的特殊身份,把她们单独列出进行讨论。最后,得出明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的特点:明代妇女的民事法律地位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中后期较前期有所上升;地域差异明显;不同角色和身份地位的妇女权利亦有差别。 本文通过大量引用判辞、笔记小说等材料,用更广阔的视野、更贴近社会生活的视角,考察了明代妇女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不囿于封建社会妇女地位低下的传统论调,试图给明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一个客观评价,以期对中国当代的妇女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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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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