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视域下的权利—权力与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0-04-11 16:44
【摘要】: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是公、私法划分的基础,,市民社会内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公法上的权利权力关系。而私法之权利不同于公法之权利。源于不同法域的权利权力与权利义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只有在权利权力和权利义务并存的情况下,才能正确地揭示法现象的发展规律。因此,法学核心范畴是权利权力与权利义务。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0
本文编号:2623807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0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斯蒂芬·M·格里芬;刘慈忠;;美国的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J];环球法律评论;1991年02期
2 童之伟;以“法权”为中心系统解释法现象的构想[J];现代法学;2000年02期
3 童之伟;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J];中国法学;1999年06期
本文编号:262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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