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美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中的不可避免泄露原则
发布时间:2020-04-16 01:33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已逐渐呈现,且大有凌驾于版权、专利和商标之上,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一大特性,其一旦泄露便不复存在的特点决定了对其保护的特殊性,即针对商业秘密的威胁性侵权也应予以禁止。本文是一篇制度引进型论文,,即通过对不可避免泄露原则的阐释和剖析,找寻出我国于对商业秘密的威胁性侵权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我国的现状于立法、司法及商业秘密所有人自身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文章的第一部分是整篇文章的理论基石。通过于理论及现实两个方面说明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威胁性侵权持否定态度的原因,进而说明针对此类威胁性侵权而创设的不可避免泄露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因该原则多适用于雇佣关系领域,而要使得法律均予以保护的两个权利之间张力适度,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状态,则要把握一定的原则。 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不可避免泄露原则一百多年来于美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中被适用的一系列比较典型的判例。随着时代的变迁,不可避免泄露原则也得到了发展,但其的本质和精髓在法官的维护下并没有改变。 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了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这两类合同约束与不可避免泄露原则在保护商业秘密免受威胁性侵权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不可避免泄露原则又不同于合同的约束作用,其是对威胁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推测、判断、认定的司法原则。 文章的第四部分归纳了适用不可避免泄露原则须注意的事项。在证据、适用范围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方面均有特定的要求,已达到对商业秘密更好保护的初衷。 文章的第五部分是不可避免泄露原则于我国保护商业秘密免遭威胁性侵权方面的作用和启示。目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均无对威胁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禁止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很少涉及此问题,可以说是存在着法律空白的。基于以上四个部分的阐释和论述,建议我国于立法上增加对商业秘密的威胁性侵权的规定,并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可避免泄露原则;企业自身也应针对日益频繁发生的威胁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好应对之策,加强此方面的制度管理,借鉴他国公司的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71.2
本文编号:2629237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71.2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吴鑫;美国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泄漏原则的启示[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62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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