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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立法转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4 21:10
【摘要】: 本文从社会转型与法律变迁互动关系的角度切入,分析了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立法转型的问题。法治国家实现的前提之一就是良法的存在,合理的立法则是良法产生的关键。我国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导致了利益分化和价值多元化,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和价值追求必然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在此背景下,中国的立法也需要并正在发生着转型。立法是社会制度变迁的一种形式,制度变迁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同时也是公共选择的过程,公共选择意味着民众有权利参与立法,也意味着制度变迁不能只靠单一的立法机关来规划,更需要公民积极参与博弈,这就必须转变我国现有相对封闭的立法模式,而建立新型的开放回应型的立法模式,传统的立法模式已难以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因为仅靠国家立法者单方的理性参与立法是有很大局限的,立法过程中重视不同利益群体的参与,而这又需要一项制度化的途径予以保障,即实行立法听证来构筑博弈平台,同时立法机关必须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积极介入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本文分导言和正文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转型时期的立法背景进行分析。首先阐明了立法转型与社会转型在理论上的互动关系,然后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分析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原有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形成了多层次的社会结构,这种变化体现在物质追求上的利益分化和价值观念上的多元化。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选择,社会成员的利益分化、多元价值的冲突都将反映到法律制定过程中。 第二部分是对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立法现状的考察,通过分析当前立法表现出的特点来阐明当前立法模式存在的合理性,但由此也给立法带来了哪些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揭示了新型立法模式以民主为其内在品质,并指出建立公民立法参与制度是体现这一品质的保障,让涉法利益主体表达其利益诉求,充分实现利益博弈,立法听证制度就是利益相关主体参与立法并进行利益博弈的有效途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实践多年来获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仍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要发挥立法机关利益平衡的重要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0.0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荣小芳;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研究[D];新疆大学;2011年

2 严海燕;公众参与立法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6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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