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立国制售“地沟油”案的刑法分析
发布时间:2017-03-24 17:08
本文关键词:柳立国制售“地沟油”案的刑法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本文以柳立国制售“地沟油”案为典型案例,以控辩双方的争议点为切入,结合我国当前《刑法》中有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规定,深入剖析了“地沟油”相关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并结合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急速发展时期这一特殊历史时期所呈现的特点,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是不是很不完善等因素,力求找到遏制“地沟油”相关的犯罪,维护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利益不受侵害,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促进人和人、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的方法。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将当下社会国民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食用油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深刻了解本文论点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并且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概括性的明晰在制售“地沟油”犯罪中各方所持有的态度以及分歧之所在,为接下来深入讨论制售“地沟油”的犯罪提供了以些理论上的支撑。 第二,结合具体案例-柳立国制售“地沟油”案,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晰控辩双方的争议点,找出双方各自的依据,通过分析双方主张的利弊,进而将笔者的观点一点点呈现。具体而言就是,柳立国制售“地沟油”的行为并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并不因《刑法》条文中“掺入”一词的限制而被隔绝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外以及由柳立国案所折射出来我国《刑法》在规制制售“地沟油”犯罪时所存在的不足。当然,笔者的主张并非凭一己之力所得,而是综合了各大家的主张精髓,加之笔者鄙陋的观点融合得之。其中有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投放危险罪说,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说。具体有关针对制售“地沟油”犯罪的各种学说内容在以下文章中会有详细说明,在此不容赘述。 第三,在柳立国制售“地沟油”案经笔者分析入罪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情况下,从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个方面分析柳立国的处罚问题。该量刑情节主要围绕是否构成“特别严重情节”展开论述,由于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特别严重情节”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量刑处罚时使得裁量缺乏了具体可操作性。本文对于“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综合考虑了一些法律规范,相类似的食品安全类罪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得出了在量刑适用上的结论,希望为之后的制售“地沟油”犯罪在量刑分析上提供了一些借鉴。 第四,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将在规制制售“地沟油”犯罪中的一些不尽完善之处有所找出,并结合相应问题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及完善手段。当然,这些问题并非是在制售“地沟油”犯罪中出现的全部问题,所提出的相应的完善措施不一定十分正确,但这是在笔者能力范围内为杜绝制售“地沟油”犯罪所尽的一些绵薄之力。最后,笔者认为以到目前为止国内最大制售“地沟油”案柳立国案为例剖析此类案件在《刑法》范围内的定罪处罚是有一定的案例示范作用的。因为该案的生产、销售模式几乎涵盖了所有制售“地沟油”的行为模式,其所折射出来的问题也最具有代表性和争议性。对该案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研究能更好的指导以后在审理制售“地沟油”类犯罪,即将正常生产、销售“地沟油”制品与制售“地沟油”犯罪区别开来,准确定位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同时笔者希望自己针对制售“地沟油”犯罪提出的一些完善的建议能够有所用途,也对人们有所警醒。本文的研究意义除了为以后对于制售“地沟油”的犯罪在实践中入罪量刑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外,对于稳定民心也有一定的作用。由于今年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导致国民对于“中国制造”有些排斥,甚至崇尚国外品牌,近日出现的“中国大妈奔赴韩国狂购”就是典型。学理界的高度重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民的不信任。结尾,笔者将杜绝制售“地沟油”类犯罪的愿望写下,愿保护食品安全早日变成我们餐桌上安全的食品。
【关键词】:地沟油 柳立国 食品安全 刑法体制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0.5;D924.3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1 引言11-16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11-13
- 1.1.1 选题背景11-12
- 1.1.2 选题意义12-13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3-15
- 1.2.1 国内研究现状13-14
- 1.2.2 国外研究现状14-15
- 1.3 研究方法15-16
- 2 柳立国制售“地沟油”案情综述16-19
- 2.1 案情介绍和审判结果16-17
- 2.1.1 案情介绍16-17
- 2.1.2 审判结果17
- 2.2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17-19
- 2.2.1 柳立国行为是否入罪17-18
- 2.2.2 生产、销售“地沟油”的定罪18
- 2.2.3 柳立国案的量刑分析18-19
- 3 柳立国制售“地沟油”案的相关法理分析19-27
- 3.1 柳立国行为的定性19-21
- 3.1.1 流向区别正常经营与非法流通19-20
- 3.1.2 技术手段是判断油脂属性的关键20-21
- 3.1.3 主观状态明晰罪与非罪21
- 3.2 制售“地沟油”行为的罪名认定21-25
- 3.2.1 危害公共安全罪说22-23
- 3.2.2 投放危险物质罪说23-24
- 3.2.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说24-25
- 3.3 制售“地沟油”案的量刑分析25-27
- 3.3.1 法定量刑情节25-26
- 3.3.2 酌定量刑情节26-27
- 4 本案的启示和思考27-34
- 4.1 针对制售“地沟油”行为我国刑法存在的问题27-30
- 4.1.1 制售“地沟油”行为不能精确适用刑法罪名27
- 4.1.2 对“地沟油”持有、储存责任缺失27-28
- 4.1.3 附属刑法与刑法衔接不足28-29
- 4.1.4 危害结果难以消除29-30
- 4.2 制售“地沟油”行为引起的刑法制度的完善30-34
- 4.2.1 规范法律用语和强化技术检验标准30
- 4.2.2 适当惩处持有、储存型犯罪及犯罪预备行为30-31
- 4.2.3 增设“地沟油”犯罪的资格刑31-32
- 4.2.4 增加不作为型犯罪32-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7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3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卢建平;;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民生刑法之提倡[J];法学杂志;2010年12期
2 李晓晖;;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06年04期
3 高铭暄;陈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J];法学;2012年10期
4 舒洪水;李亚梅;;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以我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4年05期
5 傅家荣;杨娜;;欧洲食品安全治理评析[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3期
6 彭玉伟;;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和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年04期
7 张亚军;李素娟;;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反思与重构建议[J];河北法学;2012年10期
8 袁玮玮;钱成;;涉“地沟油”案件罪名、主观明知、有毒有害性、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3年14期
本文关键词:柳立国制售“地沟油”案的刑法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6590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2659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