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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对传统理论的反思与批判

发布时间:2020-05-26 23:21
【摘要】: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可谓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一个古老的话题,这个在19世纪曾被西方法理学家们所热烈讨论的话题,在当代中国的法理学研究中似乎已形成了通论,那就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只有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合乎社会道德的要求,它才有可能获得人们的认同和遵守,才有可能在现实生活中焕发出生命力。在他们看来,法律是或者应该是在道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是或者应该是对某一部分道德规范的明确化与国家意志化,法律本身就是或者就应该是道德的一部分,法律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就在于它的合道德性。道德是判断法律存在的合理性基准,也是法律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那么道德与法律之间在本质上真的就有某种必然联系吗?道德是否就先在的必然的构成法律的基础?法律的正当性是否必须由道德来证成?本文在探讨和界定了何为道德何为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在本体上的考察与追问,通过对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调控手段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的分析,发现,道德与法律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结果,作为人性欲求外化所带来的冲突的产物,二者之间实际上具有同源性,也即从根本上来看,二者均源自于人的本性,源自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人的本性要求所带来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因此,它们实际上是在同一个基础上产生并为同一个目标服务的两种手段,——只不过各自建立的基点、诉诸的手段不同,前者以人性善或人性可能为善为基点,诉诸的是人们的内心与自律;而后者则以人性恶或者人性可能为恶为基点,诉诸的是外在的监督与强制。因此,从各自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与本质上来看,道德并不先在的必然的构成法律的基础,法律也不必然的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二者作为协调人际冲突、调控现实社会关系的两种重要手段,它们的存在 WP=57 和内容均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在这个条件下的人们的现实追求,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地位,取决于它们各自建立的现实基础和其与现实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二者之间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源流关系,而是一种并行并立关系。而对传统法理学研究中既有理论见解本身的分析也表明,传统理论在对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上是存在着重大误区的。这个误区就表现在,第一,它以一个一体化的“道德”语词的名义掩盖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统一普遍的道德观念;第二,它把法律与道德在基于某些价值目标与追求上的一致性并由此而导致的二者在某些外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相通性误读成了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法律源自于道德;第三,它把“道德”误读成了正当,把被称为道德的东西误读成正当的东西。 通过对道德与法律二者在起源上的考察和对传统理论见解的分析与批判,本文进一步从发生论、存在论和功能论三个角度出发,就二者间的关系,结合既有理论认识中的某些合理成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发生论上来看,道德与法律之间具有同源性,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它们都是人的本质作用的结果,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正是人的基本欲求的外化与现实社会存在的结合,导致了道德与法律的产生,并决定了二者在内容与形式上的发展与变化。第二,从存在论的角度来看,二者在存在的前提、存在的具体内容与形式和各自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的特性上均存在着重大差异。从建立和存在的前提来看,道德以人性善或人性可能为善为前提,而法律则以人性恶或人性可能为恶为基本假定。因此前者依靠的是主体的自律,而后者则依靠的是外在的强制与监督。从二者存在的内容与具体形式来看,道德具有多元性的特点,而法律则是统一的、一体的。从各自存在的社会特点来看,道德更具独立性和自足性,而法律则更多的直接的要受到政治等社会因素的影响。第三,从功能论上来看,二者既有共同性的一面,也有差异性的一面。其共同性主要体现在其追求目标的一 WP=58 致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在某些规范与内容上的相同性上,其差异性则主要体现在其作用范围、作用机理和作用形式上。 在批判和否定了传统理论见解中“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基本认识和见解,对二者间的关系作了一个重新的界定和阐发之后,结合当代中国的国情,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法律‘化’道德,以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来引导和重塑转型时期当代中国伦理道德”的命题,并分别从其提出的理论基础、从其现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几个角度进行了了论证,同时对其实现的可能路径和可能遇到的困难也作了一个简要的探讨与分析。 最后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笔者明确指出,作为调控现实社会关系的两种重要手段,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先在的必然的存在一个谁以谁为基础、谁决定谁的问题,它们相互之间究竟何者居于主导地位,取决于二者与现实的联系的紧密程度。何者密切的联系并反映了现实的社会条件和在这个条件下人们的现实心态与追求,谁就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影响和制约着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而正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发展状况和现有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与其之不同的联系程度以及转型时期当代中国社会伦理道德领域自身所呈现出来的混乱状态和当代中国社会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0-053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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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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