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文化传统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发布时间:2020-06-02 01:25
【摘要】:经济的全球化运动并未导致文化的全球化,反而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文化的冲突及民族文化的认同。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文化在这场文化的冲突与多元化运动中,一方面作为现代化的另一个极端遭到空前的批判,认为传统儒家文化本身缺乏现代性因素,在无西方文化入侵的情况下,无法自动导出现代化,传统儒家文化不但陷入了历史表层的困境,其价值层面也遭到严峻的挑战。传统儒家文化没有创造出近代中国的国富民强,使中国在近代备受屈辱,其文化的理想在现实中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传统儒家文化的深层价值理念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自由、民主、法治等原则也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另一方面,随着西方后工业时代的到来,作为西方文化基础理念的自由主义带来了不少的现代病,一批新自由主义者在传统儒家文化中寻找资源以解决这些问题,传统儒家文化又被认为具有了后现代性因素。法治作为现代化的一个产物,作为解脱传统儒家文化现代困境的理智选择之一,与传统儒家文化之间也就面临了是割裂传统还是正视传统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了清末修律的经验及东亚国家法治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传统与 WP=3 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认为现代化与传统之间是互动的,不是相互割裂的,无论哪个民族的现代化,不管是否愿意,都不得不立足于自身的传统,完全否定传统,会带来社会结构解体的危险。因此,作者提出了在坚持法治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共同体可以产生不同的法治模式,即法治也是多元的。 本文在多元法治的理论架构上,分析了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基础,即她的文化传统、基本国情及社会理想,并认为法律是在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在调解社会现实与社会理想之间发生作用的。以此为基础,笔者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在遵循法治的基本理念—维护个人自由及限制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有着自己鲜明的法治特色,即和谐的价值追求、法治与德治的相得益彰及集体主义观念,并分析了这些观念与传统类似观念的不同内涵。 最后,本文认为,要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努力: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标准,克服文化传统中的不利因素,转化文化传统中的有利因素,借鉴其他文明中的现代性因素,挖掘传统文化中的可用资源,站在人类文明的高度大胆创新。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20.0
本文编号:2692384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20.0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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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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