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运行五年分析
发布时间:2017-03-2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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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英国最高法院是根据2005年英国《宪政改革法》建立的,至2009年10月1日最先开始运转,接管了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部分的审判职能,最终成为了英国新的最高审判机构。英国最高法院的设立,可以说是近几十年来英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立法权与司法权集中于上议院的传统模式终结,取而代之的是上议院司法职能与立法职能的分离以及上述两种权力和行政权三足鼎立的尝试。英国最高法院自设立之初就引来了许多的争论,及至2009年《最高法院规则》的修订出台之后,争论仍然未曾停止。英国最高法院的设立虽然摒弃了以往的立法权与司法权集中的传统并采取了三权分立的模式,但对于三权分立的实践仍然在探索之中。本文的主要内容包含三个阶段:最高法院的设立阶段、组成阶段以及运行阶段。在最高法院设立阶段,本文着眼于最高法院成立的推动因素以及成立过程中的争议。最高法院建立的外在动因在于执政党的推力,是布莱尔工党政治改革结果的一部分。内在动因在于现代法治的要求,上议院法官审判者以及立法者的双重身份使其在某些宪法性问题以及人权问题上存在利益冲突,《欧洲人权法案》也要求一个形式上完全独立的最高司法机构。此外,上议院法官办公资源的限制也使得最高法院的建立迫在眉睫。在最高法院的建立过程中,对于最高法院模式的选择以及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界定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最高法院在建立之前的意见征求中,曾经就最高法院的定位问题寻求过其他国家先前的经验,比如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否应当是对于疑难法律问题作出初步裁决,是否应当像美国最高法院那样拥有推翻议会立法的权力,是否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性法院,然而这些最高法院的实践都因为违反英国的宪政传统而被否决,最终只是定位于对于上诉案件的裁决,而不具有案件初审权。管辖权范围的争论包括权力下放案件是否应当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转移至最高法院以及苏格兰刑事案件的终审权是否应当保留在苏格兰法律体系之内。除此之外,借最高法院法官的身份问题引出了最高法院与上议院关系的议题,最终主张两者应该完全割裂,最高法院法官不应当再拥有参与上议院辩论或者投票的权力。在最高法院组成阶段,本文主要探讨了法官的遴选模式、法官的任职资格和年限以及最高法院法官任命程序的抉择。在法官构成上,政府从法官的数量以及组成成员两方面进行考虑,根据即将成立的最高法院推测的接收案件的数量以及法官审理模式两方面的综合考量,案件接收数量并不会有较大的变化,且为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并没有效仿美国全体法官出庭的审理模式,认为保持当前法官数为12是合理的,同时应当保证法院的法官涵盖了了解和体验过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人士,并将该法官选择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在法官任职资格上,有人认为最高法院的职能在于对于法律的塑造和解释,故而应当引入学术界人士以增强法院的多样性,但大多数人还是认为最高法院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司法经验以应对上诉审判工作。因此虽然该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是仍然被否决了。对于法官的任命,政府认为既然该法院将成为整个联合王国的最高法院,那么该法院的法官由代表全国三个司法辖区的人们来遴选但是,不应该另外设立一个新机构专门处理每年为数不多的几项任命,而应该从三个辖区委员会中挑选人员来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就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提出建议。最后的法院运行阶段则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文占用了两章的内容来论述法院的运行。首先,通过研究改革前的英国最高法院系统的上诉程序和流程,并将之与2009年颁布的新的《最高法院规则》进行对比,寻求改革前后之间的差别。了解最高法院的运行过程,应当以了解英国特殊的法院系统为前提的,因此本文事先梳理了英国的最高法院系统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皇家刑事法院在内的三个法院的组成机构,以及另外三个特殊法院,即上议院上诉委员会、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以及欧洲法院以了解英国最高审判权的流转情况。在明晰英国法院系统之后,根据《最高法院规则》规定找出了上诉至最高法院的路径:对上诉法院上诉以及蛙跳程序。而根据上诉案件的类型不同,又区分出了五种特殊的上诉案件,其中人权案件尤其引人关注。选取了上诉程序中较为重要的一些程序性规则进行阐述,并与之前的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比较,发现两者之间只有细节性的修改。其次,对于最高法院成立以来五年的案件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探寻法院建立以来对案件审理数量以及类别产生的影响。通过最高法院建立前后的案件选择情况以及案件类别数据,表明该法院的建立并没有给法院系统带来过多的变化,人权问题类案件数量颇多。最后,同时选取其中个别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对于个别案例的具体审判过程以及后续影响力等的分析,以期能够探索案件审判中司法独立的保障以及改革后在法院运行过程中法官个人背景或者政治倾向对于案件判决的影响。本文选取了议员虚报开支骗取公款案,该案件法院判决对于议会特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并且对后续一些案件产生了影响,其他案件以佐证法官在涉及议会问题时的公正立场。本文选取了婚前财产协议效力争议案件,选取了部分法官较为擅长的法律领域的案件并且根据案件中的审判意见以判断法官的专业知识背景以及个人的社会观念是否对案件判决产生影响。最后则是选择了海外士兵管辖权案件,以该案件为引,了解英国在国内法律与《欧洲人权公约》有所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以及对人权的保护方式。对于英国最高法院整个从设立到运行期间进行了解之后,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各种新的意见不断提出,但是最终大部分都延续了上议院之前的司法传统,并没有产生根本性的变革。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仍然依靠的是法官自身的职业素养,而没有建立新的规定和制度进行约束。
【关键词】:英国最高法院 法官 案件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56.1;DD916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言11-15
- 一、选题意义11
- 二、文献综述11-14
- 三、主要研究方法14-15
- 第一章 最高法院的架构15-27
- 第一节 法院的建立15-19
- 一、改革的动因16-17
- 二、司法独立的选择17-19
- 第二节 法院改革的争议19-22
- 一、权力下放案件的管辖权争议19-20
- 二、苏格兰案件的管辖权20-21
- 三、新任法官的身份问题21-22
- 第三节 法官成员的遴选22-27
- 一、法官的构成22-24
- 二、法官的任职资格24-25
- 三、法官的任命程序25-27
- 第二章 最高法院的审判程序27-40
- 第一节 改革前的审判程序27-30
- 一、最高法院系统27-28
- 二、特殊法院28-30
- 第二节 改革后的案件上诉30-34
- 一、一般案件的上诉31-32
- 二、特殊案件的上诉32-34
- 第三节 上诉审判规则34-40
- 一、审前申请程序34-36
- 二、审理和判决程序36-38
- 三、规则的变化38-40
- 第三章 最高法院的判决分析40-52
- 第一节 已审案件的统计40-43
- 一、案件的数量分析40-42
- 二、案件的类别分析42-43
- 第二节 法院的公开性43-44
- 第三节 案件审理中的抉择44-52
- 一、案件判决中的正义44-46
- 二、法官价值取向的影响46-49
- 三、人权保护49-52
- 结语52-54
- 参考文献54-57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7-58
- 后记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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